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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关系_龙口刘建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5
摘要:行政命令,一般来讲不是《行政处罚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往往规定在行政处罚条款之中。这就造成了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行为的混同。实际上,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大致有五种关系: 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刍议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关系_龙口刘建昆


行政命令,一般来讲不是《行政处罚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往往规定在行政处罚条款之中。这就造成了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行为的混同。实际上,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大致有五种关系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际上,行政命令也并不必然的与行政处罚同案采取,比如有的行政处罚是没有可改正的内容的,如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俗称压线,你总不能在原路线再走一遍进行改正吧?这种在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卷中,可以附属的适用行政命令,甚至可以直接写入处罚决定书。

2、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处,并处”两种情况的,必须同时采取两种行政行为,以达到行政目的。之中情况下,必须单独制作《责令xx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而且此时,责令所确定的义务,一般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义务,与行政处罚所确定的财产性义务,内容是完全不同的,都是具有可履行性,行政命令的的内容可能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的不利法律后果。而行政处罚的执行则可以另外采取不同的强制路径。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罚款”。

3、有时候,责令类行政命令是与行政处罚存在选择关系或者递进关系,采取行政命令后,“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行政处罚,这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的采取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命令为已足达到行政目的,符合比例原则。例如《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给予罚款

4、还有时,对行政命令的不履行,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这时候行政处罚实际上是一种执行罚。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5、行政命令独立适用。比较典型的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此处的行政决定,只能缩小解释为行政命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并用(令主罚辅;令罚并用;罚主令辅)并直接引发行政强制。实践中,重处罚、轻命令的做法往往导致“以罚代管”,不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对行政命令的可强制性认识不足,不愿、不会使用行政命令也是不对的。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命令程序以及引发的行政强制程序,有必要作为一种专门的行政名为建立一种卷宗,理顺专门程序,总结实践经验,采用立案、调查、做出、送达、执行或强制执行程序,而不应该完全套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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