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回答有两个问题。第一,效用主义者承诺的不是遵守效用主义立法者偏好的规则,而是按照效用主义根据作出的决策。惩罚的效用主义体系限制其选择,他不愿来破坏这些规则,只是因为害怕167破坏遵从它们的可欲后果。但是他对于这些规则并没有更强的承诺。只有通过限定这一理论,把效用主义决策限制在立法层次上,效用主义才能避免这一点。但这样做的意义是,无限制的效用主义在道德上是可反对的,从而承认反驳的意义。第二,如果冤枉无辜者是错误的,其错也不在于这样做是反效率的。效用主义者即使得到了正确的结论,也是出于错误的理由。如同其他地方一样,其理论在此宣称给予的充其量也只是部分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