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理论受到的一个反驳是,惩罚是社会控制的无效手段。尽管有惩罚威胁的存在,犯罪却逐年增加,累犯率——重复犯罪的比例——很高。因为惩罚没有处理犯罪的根本原因。刑事体系对于某类行动提供惩罚,但没有破坏导致人们犯法的那些根本条件。因此,它没有如期待的那样有效地防止伤害。有些人出于此目的而认为,我们需要的是治疗而不是惩罚。他们说,犯罪是一种病理状态。每种情形都需要心理学分析,确定这种病理的特定形式,治疗才是罪犯恢复之所需。我们应该用保护社会的制度来取代监禁,要求罪犯在那里接受治疗,直到他们可安全地返回外部世界生活。 这类批评看来有三者的组合:一是效用主义进路,二是一般性威慑是幻觉,三是确信当代心理学有能力处理犯罪。这不仅引起了事实问题,还引起了原则问题。 威慑理论取决于法律惩罚效果的假设,这些假设是可质疑的。但是反对威慑理论的某些论证是无效的。累犯表明常见的惩罚实践无法改变那些已判有罪者的行动。然而,这并不表明惩罚没有一般性威慑的作用。因为很有可能,那些从未犯过法的人被惩罚的威胁所威慑,因为若没有这些法律惩罚之风险,他们本来是会犯罪的。 决定一般性威慑效果的要素很160复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有证据表明,冲动性犯罪很少受到惩罚威胁的影响,但在同类犯罪中,诸如杀人,冲动性较少的行动很可能会受到严厉惩罚威胁的抑制。有证据表明,一方面只授权加大对违背法律者惩罚,但不提高受惩罚的概率,另一方面提高对违法者受惩罚的概率而不加大惩罚,后者效果更佳。例如,反对酒后驾驶的法律就是这样。尽管我们对这些复杂性的理解有限,我们的实践并未受此信息的一致指导。例如,尽管有证据表明,对酒后驾驶若实行更有力的惩罚,对其就能有好得多的控制,但对它施加更大惩罚,阻力很大。 然而,我们还应该强调,惩罚若不起作用,则效用主义者不想要任何惩罚。威慑理论并不是效用主义的必要部分或构成性成分,只是给定人类心理学、成本与收益的相关假设,它才为效用主义所支持。如果强制性威胁无效或效率很低,我们若没有足够的信息,没有足够的学识,无法对各类犯罪提出不同的惩罚方案,无法合理地期待这些方案具有所欲的效果,那么效用主义就不能为那类措施作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效用主义者会放弃所有社会控制手段。因此,考虑已提出的替代惩罚的其他办法是重要的,尽管我们不能假定,这些办法确实能够按照效用主义的根据而得到辩护。 有种提议关注改变我们惩罚犯罪者的模式。有时候人们主张我们过度使用了监禁,其他方法如缓刑(probation)通常更有效。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它们就更为便宜,避免了与监禁相关的诸多问题,应该可以为效用主义者所接受。这种改革尽管在实践中可能很难成功,但看来在原则上并无争议。 161用专注于治疗的体系来替换通常的惩罚方法,这种更为激进的提议需要更为仔细的考察。这个提议依赖的假设看来有问题。尽管许多犯罪活动显示出病理状态,但不大可能所有情形都是如此。非常可疑的是,公民不服从是病理性的,没有健康的人曾经违反法律。(法律若足够坏,唯一健康的反应可能就是颠覆它。)有些普通犯罪是为了利益,这些可能最好由有力的强行来控制。不仅如此,以治疗来替代惩罚的建议可能是误导性的。无论是我们的理解,还是我们的实践,都没发展到这一步,从而可以让我们假定:对每种精神与动机病理学都能找到“疗法”。我们还有理由认为,有些治病程序在强制环境下无法成功地实行;但不在强制环境之下,我们又无法治疗。 我们出于这些理由可以理解,“以治疗替代惩罚”这一建议要求的禁闭会不确定。犯罪者受到的任何治疗,都要被认为是恰当和可用的,为了确保这点就需要禁闭(那里不被称为监狱,但必须保证犯罪者处于掌控之中)。禁闭必定是不确定的,无法有确定的期限,因为无法预知治疗要多久才开始生效。实际上,我们不可能预测,是否有任何治疗是可用的或会起作用。负责证实其“病人”已经恢复(可以被释放而不给他人带来风险,没有再次破坏法律的可能性)的那些人,对授权释放其觉得可疑的任何人都会显得犹豫不决。因此,个人一旦身处这种制度,就可能被要求无期限地待在那儿。这不仅成本极高,而且被禁闭者受到的对待也极严酷,无法得知何时会被释放,有可能永远都得不到许可,从而回外面世界生活。162刑事体系的刑期有限,很可能被认为更人道,也更公正。 这种社会控制方法,依照效用主义术语若是真正“成本上有效率的”,这似乎会使我们对效用主义产生重大怀疑。但是,我们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假定,效用主义能真正地辩护刚才描述的实践,尽管它们通常是依据模糊的效用主义理论而提出的。(同理,治疗若是恰当且有效,则把提倡治疗措施的人与无限期拘留(对治疗的嘲弄)这种建议相关联,也是不公平的。) 许多人提议要对刑事体系做根本的修正,其麻烦在于,它们看来只是打算一心一意以任何有效手段防止有害行为。也就是说,它们看来并不考虑效用主义认为相关的成本——不仅仅包括花费,而且也包括那个体系的判决(有罪或者无罪)对人们所产生的影响。 刑事体系的有些批评者及其提出的建议看来避免了这些困难。这些批评者力主,如我们所知的这个体系受到了报复观念的过度影响——当其目的本该是更有效地防止伤害时,它却在关注道德罪行。他们观察到,审判罪犯受累于这种事情,需要确立罪犯犯罪当时的精神或动机状态。这些东西很难证实,而处理这种研究的对抗程序又被认为是不可靠的方法。并且我们若关注防止伤害,就不应该把社会控制体系限于处理这样的人:他们犯下了得到公认的道德罪行。伤害不仅仅由慎思的不当行动,而且也由粗心、偶然和缺乏自制所产生。因此有人提议应该重编刑法,删除对精神或动机状态的参考。刑事审判应该被诉讼取代,以确定被告是否做了被禁行为,163其后专家决定如何最好地处理犯罪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