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莱昂斯论惩罚的辩护(之二):作为有用的惩罚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这个提议论及我们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许多对被禁行动施加惩罚的法律都考虑个体的精神或动机状态。有些禁令只关注以相关动机来做的行动,如欺骗、贿赂和骚扰。个人若不理解他在做什么,或者不是有意做它,则不可能

这个提议论及我们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许多对被禁行动施加惩罚的法律都考虑个体的精神或动机状态。有些禁令只关注以相关动机来做的行动,如欺骗、贿赂和骚扰。个人若不理解他在做什么,或者不是有意做它,则不可能破坏这种法律。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重写,以删除对罪犯的精神或动机状态的参考。其他的禁令则区分了意向类型和缺乏意向的类型。蓄意谋杀的处理不同于偶然的过失杀人。然而,这个区分大略地反映了人们有关个人责任与应得的广泛看法。惩罚的配置并不只是因为产生的伤害,而且还依据个人应得。

我们正考虑的提议会消除这种区别。它将以“严格责任”的体系取代更为常见的刑法。在许多法律之下,某种条件要么完全“免除”刑事责任,要么减轻这种责任的程度。这种“辩解条件”包括这样的一些条件,如无知、受胁迫和个人的自制力明显受到严重损害。许多人相信,这些情形下限制刑事责任才是公平的,而施加严格责任的法律并不这样做。它们规定禁令来确定那种可惩罚的行动,这些行动的确认不用关注罪犯的精神或动机状态。许多交通规章就是这种类型。当前考虑的这种提议是尽可能地扩展严格责任的范围。它将删除对辩解的法律承认,目的在于防止伤害行为的再次发生。这种提议不加区别地定罪下面的人,谋杀者、自卫杀人者、轧死跑在车前的人的卡车司机,因暂时或永久不能控制其身体运动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人。定罪之后,164为了避免进一步的伤害行动,心理调查将寻求决定如何处理每个个体。

这种提议面临重大困难。如我们已注意到的,有些罪行不可能不参考意图与动机而确定。我们应该喜欢体系消除如谋杀者、过失杀人者和事故这类区分,这是可疑的。刑事惩罚与憎恶相伴而行,这很有可能加强刑事禁令的威慑效果。定罪不仅仅是对行为的描述,还是对行为的谴责。如果我们能捍卫个人是“罪有应得”这一判断,则刑事定罪的谴责功能以及体现法律中对辩解的承认,很可能同样是出于正义之要求而得到捍卫。如果严格责任体系消除定罪的谴责功能,那么我们既会失去与之相关的威慑效果,还会失去可辩护法律之下定罪的象征意义。然而,严格责任体系若要保持定罪的谴责功能,就会不公正地谴责那些不应受责备之人。这看来会与重要的道德区分相冲突,从而会破坏它。

边沁实际上主张,严格责任体系不可能基于效用主义的根据而得到辩护。他相信,有用的体系会纳入一般承认的辩解条件,尊重这种道德区分,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惩罚威胁不可能阻止人们去做被禁行动。那么,惩罚将只有成本而无法获得任何收益。例如,个人若不能意识到在做什么,或不能控制其身体运动,就不可能被惩罚的威胁所阻止,惩罚她就是适得其反的。

但是,边沁的论证是无效的。效用主义者的问题在于,在决策的立法阶段,施加严格责任的法律是否比纳入辩解条件的法律产生更多的利益。边沁的回答忽略了165严格责任的某些威慑效果。一旦允许辩解条件去阻止定罪或减低惩罚,定罪就将更加困难,如果定了罪,惩罚也会比本来的那种要轻。它若只影响辩解条件所意图的受益者时,这是可欲的,但是其他人也会受益。辩解条件降低了附于被禁行动的风险,要么降低定罪的概率,要么降低可能的惩罚。那些想这样行动的人就有动机去计算,受指控时声称自己满足辩解条件而避免惩罚或最小化惩罚的机会。假主张也有机会成功,威慑效果由此有可能因法律接受辩解条件而降低。这样一来,按照效用主义理由,只要阻止这种行动减少的伤害,比那些无法控制所做事情之人因此所受的伤害要多,严格责任就将得到辩护。

这类情形之下的效用主义计算会产生何种结果,一致的效用主义者是谴责还是宽恕严格责任,这是不清楚的。有讽刺意义的是,结果边沁也许是对的,因为严格责任法律引致的伤害比收益可能要多。但是这不会说服这样的批评者,他们认为辩解条件必须得到刑法的尊重,因为这是正义问题,而不能视“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而定。他们极力主张,满足辩解条件的人比不满足者要受的责备更少,应得较少的惩罚或者根本不应受惩罚。

由此就法律辩解而言,效用主义的批评者作出下述复杂的指控。如果严格责任因为其有用而得到宽恕,那么,那些无可责备而不应受惩罚之人,还是会被惩罚;或者得到的惩罚比其应得的严重得多。严格责任即使基于效用主义而被拒绝,也是因为错误理由而受到谴责。如果这是正确的,166那么惩罚的效用主义理论就有根本缺陷。它也许赋予如何调整刑法以部分道理,但不可能是全部道理。因为在那种情形中,非效用主义的应得原则在决定惩罚时要发挥恰当的作用。

执行阶段出现的问题也有点类似。为了增强威慑效果,惩罚某人可能有用。通常严厉且“杀鸡儆猴”的惩罚是恰当的例子。但这些涉及到的好歹还被认为是罪犯,而当某人被认为无辜但还是被挑出来受惩罚时,引起的问题就更令人震惊。例如,有人认为,当种族即将暴发暴动,只有对种族间的犯罪行为作出快速反应才能防止暴乱,效用主义检察官此时为防止更大的伤害,打算陷害无辜者。批评者强调,效用主义在这种情形中会宽恕对无辜者的惩罚,而不惩罚无辜者也是出于错误的理由。不仅如此,这种情形中受惩罚的个人不仅是道德上无辜的,甚至都没有违法犯罪。

有人为回应这种论证提出,官员在效用主义制度之下不会这样去做,因为其没有自由去计算行动后果,而是要求遵从规则。采用惩罚体系就使个人承诺,要遵守基于过去的作为而作出惩罚这一规则。其替代体系是,陷害无辜者若能获利更大,就允许官员可自由裁量权这样做。但是有人主张,采用这种体系将损害福利,因为它使得所有人都受制于官员的这种行动,这会相应地减低我们的安全感,减低控制自己命运的能力。

责任编辑:四友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