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张成敏:行政拘留年龄的争点_普罗塔哥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普罗塔哥拉的学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更重要的是,从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也不宜适用于低龄的未成年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恰处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爱听不听,对于没道理的事情更是极力抗拒。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

  更重要的是,从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也不宜适用于低龄的未成年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恰处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爱听不听,对于没道理的事情更是极力抗拒。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稳,在于“摆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时候,有关方面会以治安拘留作为威慑手段,逼迫纠纷各方妥协;甚至会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绪。这对于正处于叛逆期的孩子而言,无疑会引发强烈反应。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践,很多正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遭受这样的治安处罚,而产生极端的逆反甚至报复心理,对社会的权威产生歪曲认识,从而走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一种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天的权力来说,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只是修订一部法律远远不足以达到这个目标,更重要的是根本上改造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说理的制度。实际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正在于说理。如果每一个家庭都是讲理的,如果每一所学校都是讲理的,如果社会和国家都讲理,很多未成年人也就不会走上违法道路了。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降低行拘年龄能有效惩戒霸凌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正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提出来的“意见稿”,所以,它更能体现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执法“难点”。

  众所周知,这几年校园暴力、未成年霸凌的问题,屡屡借着极端事件的视频进入舆论中心,刺痛社会。校园霸凌问题有很多诱发因素,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原因。以说服、劝导为主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个别“小霸王”无济于事。所以,之前屡屡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次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也是一个同构的问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是不用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只不过是,不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这让法律过于“柔软”。《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训诫、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手段,但是,客观地说,拘留是最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这段时间里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进其悔过,帮助其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之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训诫、警告等其他“处罚手段”,与老师的“批评”很难说有多大的区别,只执行这种“处罚”,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者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会将违法的霸凌伤害行为等同于普通的“违反校纪”。

  其次,降低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有利于与刑法衔接,构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体系,给予“小霸王们”足够的人生警示。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3档:14周岁以下,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连执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已然大错酿成。显然,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也缺乏一个中间性质的处罚手段及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第三,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了,特别是因为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2005年颁布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要跟上时代,是对于愈演愈烈的霸凌问题,应该有灵活的应对措施,不能死守16周岁以下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这可能不是在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而是形成纵容的实际效果。当然,如果真的要对16周岁以下未成人执行行政拘留,还应辅以更完善的程序措施。

责任编辑:普罗塔哥拉的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