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把我们能够假定且据之讲道理,或者拒绝和避开的那种视角称为“一种观点(apoint of view)”。我说我们能够具有或不具有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带有构成性价值、理由等。这个问题自然引起了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考虑,它们能够在任何时刻指导我们要采取何种观点,且据那种观点来讲道理和行动。否认那种考虑的存在就是使得所有价值和理由,无论它们属于什么样的观点,取决于专断的命令。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考虑,这些考虑本身不是以设想观点的那种方式是可选的,且它们如果不是总是,至少有时候决定从何种观点讲道理和行动是正确的,那么所有的价值与理由,无论它们属于那种观点,都只不过是立足于专断的命令。 我将假定存在这样的理由,它们本身不属于任何观点,且它们决定什么时候诉求于何种观点是恰当的。现在我认为,道德必定是属于那些我们作为理性动物,即推理性动物而诉求的背景考虑。换种说法:存在着[330]无条件地管辖着我们思想的理由与价值。我们称其中的一些为道德的。哪些是道德的,哪些不是,在我看来只是个分类方便的问题,没什么大不了的。认为情形不是如此,尤其是认为道德只构成了一种观点,诉求它的恰当场合是为非道德考虑所决定的,看来是与我们对道德的作用与重要性的理解的核心特征是相矛盾的。本文首刊于Ratio Juris, 6/1 (Mar,1993).它是在CIRFID(The Centre for Research into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Computer Science of Bologna University)在1992年三月18日在Bologna举行的第一次Ratio Juris Seminar上宣读的一篇论文。 人们也不应该犯相反的错误,认为按照法律应该如何断案的推理不过是目的在于确立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是什么的推理。法庭可以具有法律自由裁量来修正、补充该法律,或者是使用衡平权来偏离它,或者在不确定的地方补充它。因此,“按照法律应该如何断案”这个问题应该区分于下面两个问题,一是“综合考虑,应该如何断案”的问题,二是“对于手上案件的现存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一种观点”的表达当然也有几种其他的用法。我这样用它不过是为了方便,并不是用来挑战其他的用法。 我这里作了简化。如果存在其他的理性与价值,它们既不决定应该具有何种观点,它们本身也不单纯是观点,那么上述的观点必须加以修正以允许这种效果。如果观点被看成是嵌入的,且有些决定了其他观点的使用,那么上面文本中的观点还是成立,且以一种迂回的方式。有些观点可能决定何时诉求于其他的某些观点。但是它们本身由于是观点,从而是是可选的,那么就出现了什么时候可以依赖它们的问题。说那是为进一步的观点所决定,就是相当于承诺了无穷回归,或者是循环。避免这两者的唯一出路就是允许在某个层次上,决定采用何种观点的理由是受到不属于任何观点的理由所管辖,这种理由不是可选的——如那些观点那样——而是人们的理性的一部分本质与必要条件。 摘自拉兹:《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第14章 前三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