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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无理——法学界独断思维的反思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阳明哲学也像禅宗一样,不承认书本知识的权威,主张主观的实践道德,强调对真理的直觉,而应以自觉和自修方式达到真理的把握。由于这种说法摆脱传统和陈腐观念,所以,往往引起日本上层阶段最有力量最有思想者的

“阳明哲学也像禅宗一样,不承认书本知识的权威,主张主观的实践道德,强调对真理的直觉,而应以自觉和自修方式达到真理的把握。由于这种说法摆脱传统和陈腐观念,所以,往往引起日本上层阶段最有力量最有思想者的注意,而且,也可能是因为约略了解这一点,幕府才反对阳明学派,因为思想独立性是幕府所不能鼓励的一种个性。日本最有名的阳明信徒,都是坚毅果决,而且是有改革精神的人;包括大学者及革命运动领导人物如一八三七年领导大阪饥民暴动之大盐中斋与一八五九年破坏排外法令之吉田松荫。”

心学主要就是直觉主义,相信自己的直觉判断,为直觉正名,如《宋元学案·慈湖学案》的如下记载:

杨简,字敬仲,慈溪人。乾道五年进士,调富阳主薄。尝反观,觉天地万物通为一体,非吾心外事。陆象山至富阳,夜集双明阁,象山数提本心二字,先生问:“何谓本心?”象山曰:“君今日所听扇讼,彼讼扇者,必有一是,有一非。若见得孰是孰非,即决定为某甲是,某甲非,非本心而何?”先生闻之,忽觉此心澄然清明,亟问曰:“止如斯邪?”象山厉声答曰:“更何有也?”先生退,拱坐达旦,质明纳拜,遂称弟子

杨简问陆九渊,什么是本心,陆九渊答,你今天审理案件,必定有一方是对的,一方是错的。所谓的“若见得孰是孰非,即决定为某甲是,某甲非,非本心而何?”这“见得”无疑就是直觉的判断。肯定直觉判断的价值,无疑就是否定他者在判断中的作用,也就此提高了判断者的地位。

心学强调价值的主观性,相信直觉判断,确实具有先见之明,当今天下的法治国家,在法律适用方面,要么强调陪审团,要么强调参审制,没有纯粹走专业路线。

    由于法律价值的相对性和主观性,只有参与审判的人员,才能全面直观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态度证据、辩论,给出一个直觉判断,如陆九渊所言,“若见得孰是孰非,即决定为某甲是,某甲非。”首先,特别需要指出没有亲历审判的人是不能妄加置评的的两大问题。一个是涉及事实判断的“自由心证”,只有庭审参与者,才能感觉得到“态度证据”,如证人面容、证人表情、证人声音及说话情绪等,远离法庭者,是无法体会的。另一个是,审判人员直观面对案件的“再现”,直接引发良心的反思性判断,赋予案件的直观价值评价。这种评价是“良心法庭”作出的,往往最为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本不需要高深知识,正如孟子所言:人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康德进一步解释道:判断善恶,普通人比哲学家更可靠。“因为一个哲学家毕竟不能拥有与普通知性不同的原则,他的判断倒容易为一大堆陌生的、不相干的考虑所扰乱,而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良心是不可认识的,良心的命令却与法律本体有关,是最高的法律命令,高于制定法。

   其次,法律的不确定性,也需要独立第三方判定。由于良心是先天和后天的结合物,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不同,良心判断或许也会有所不同。若合议庭要达至多数人共识,应当充分利用“说理”这一工具,说出各自“自看”原因,以试图改变他人的观点。若经过充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诉诸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由于法律本体的不可认识,法律判断没有绝对正确性,总会有人对判决说三道四。如果不赋予审判独立,案件永远都会在路上,没完没了。如发生在宋朝的“律赦之争”就是典型的例子:公元1068年正月,山东登州13岁平民女子阿云杀人未遂,知县判处阿云死刑,登州知府许遵提出罪不至死的减刑意见而上报朝廷,审刑院和大理寺改判阿云死刑,宋神宗御决时赦免阿云死罪。于是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解释学之争,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一批官员支持登州知府许遵的意见,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另一批官员则支持刑部所断。一年之后,神宗第四次下诏,持续一年之久的“律赦之争”告一段落,阿云免除死刑。至此,案件应当结束。没想到16年后,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任宰相的司马光重新审理此案,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阿云一案,充分说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充满主观性,所谓客观的价值都是主观的产物,纯粹科学理性无非是自欺欺人的。周赟教授说:“无论如何不容否认的是,在立法、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过程中,相关主体都总是直觉或不自觉地依据某种或某些道德理念、原则、标准进行取舍”。周教授虽然正确地指出法律解释主观性,但笔者想补充的是,一些直觉很难说得清楚是有名的道德理念、原则、标准,往往是无名的自由正义感。正是由于价值的主观性,审判独立才是人类的无奈选择。正如杰克逊大法官所言:“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

就此,我们就很好解释前述德国参审法庭案例,德国职业法官依照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学的说理,如果多数审判人员包括参审员的良心判断都无法容忍,那么就应该向“良心法庭”让步;否则,如不顾多数参审员感受,直接下判,很容易引发民愤,如我国许霆案、天津老太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获刑3年半的案件等等。

我国传统思想的理学和心学之争,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如何系统地分析“心外无理”的原因,却没有深入探讨。一直到康德的出现,才将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圆满的解释。康德认为,人的认识结构决定了人的认识局限性,人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物自体。人的肉体、生理属于现象,可以认识;人的自由、灵魂、属于物自体,不可认识,属于悬设。而道德和法律属于自由良心的领域,同样不可认识,诚如贺卫方先生所言:“我觉得我还是很困惑:到底什么是良心?”,康德的二元哲学体系,很好地解释了法律主观性以及制定法布满缝隙(漏洞)的原因。

康德和之后的黑格尔曾经尝试给法律和道德寻找统一形而上学的标准规则答案,但都失败。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人的理性局限性所决定的。

从康德哲学认识论看,传统心学也应当作二元区分:一方面心学所谓的“直契心体”,智的直觉认识物自身,应当归属于信仰领域。另一方面心学的直觉正义,可以作为直觉者个体的俗世“是非判断”标准。

三、制定法位置何在?“理学尽头是心学”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