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价值说,虽然看起来很科学,很体系,很理论,遗憾的是,这种理论无疑是自掘审判独立的坟墓,自毁法律的武功。对此,周赟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便立法者的法律是完美的,当它被用来解决一个个的具体案件时,仍不可避免地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即使在立法者看来,制定法是完美的,那也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在裁判者眼中还是千疮百孔,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吴经熊先生更是直截了当地揭示:抽象的法律在真实的世界中并不存在,在真实的世界中存在的只是个别特殊的法律;抽象地谈论“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问题常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谬”。 二、价值主观说——才是审判独立的本因 (一)人生观是科学理性的吗?反思科玄论战 如果人生观是科学的,为了科学人生而展开的法律活动,当然也是科学理性的。问题是,人生是科学的吗?随着社会经济领域的蓬勃发展,功利主义高歌猛进,经济评价似乎是人生的科学理性评价。但是,笃信佛教的人士却认为:“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佛教经典《金刚经》此语,强调物质世界如梦幻泡影一样,都是虚幻的,不值得追求的。真正值得追求的是无为法,“识本心,见本性”。六祖慧能偈子“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十分生动揭示了佛教对物质经济的无视,不执着。金钱可以买下一个国家,但是买不到徐志摩“我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的灵感;物质可以转眼之间废坏,而“在康河的柔波里,我甘心做一条水草”诗句则可永存。为此,多数哲学家选择安贫乐道,不追求也不积累钱财。因为他们认为,钱财所能带来的快乐是十分有限的。迪欧根尼说:一无所需是神的特权,所需甚少是类神之人的特权。这可以说是哲学家共同信念。有一些哲学家出身富贵,为了精神的自由而主动放弃财产,比如古代的阿纳克萨戈拉和现代的维特根斯坦。20世纪80年代,美国信教的人数激增,宗教大有复兴之势,也充分说明现代人们对形而上的精神渴望越来越强。 现实告诉我们,形而上的精神信仰是多元的,人生观也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个性生活,那么人生还是科学的吗?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一切科学问题都可能得到解答,但人生之没有解答却依然如故。人生观没有唯一的科学理性的标准,法律还会有唯一的答案吗? (二)让案例说话 一旦笔者以陪审团为例来说明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反对者就以英美法系的特殊性为由进行反驳。现在,笔者就以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院审判实践为例来说明问题。 德国以法律体系的缜密性和高度专业化而著称,按理说,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得染指审判工作。但是在德国,法院并不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案件。德国的参审法庭,是由2名参审员与1名或3名职业法官组成,共同审理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相同的权限。 德国学者克利斯多夫·任宁(Christoph Renning)曾列举过两个亲身经历的案件:在第一起刑事案件中,参审员多数同意作出无罪判决,而职业法官却持不同意见。但依表决规则,案件最终应作出无罪判决。于是,职业法官在宣布无罪判决时“脸色阴郁”、“反常地给出了极短的判决理由”。在第二起刑事案件中,一名犯罪记录累累的男性被告人被控涉及一起入室行窃案件。在表决中,参审员一致认为应适用带缓刑的监禁刑,而职业法官则希望被告人入监。但最终的表决结果却为被告人被判处附带缓刑的监禁刑。 既然法律是高度专业化的,是科学理性的,为什么让没有经过法律体系化训练的民众决定案件的走向,判定被告人的命运。这不禁让人纳闷:法律仅仅是科学理性的吗?法律价值是客观的吗?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其实,这一问题的答案,我国明朝大思想家王阳明已经给出完美的答案:心外无理。心外无理决定了法律的价值是主观的,在俗世层面,法律真理是相对的,没有超越时空的客观标准。 (三)心学——主观价值说的代表学说 坚持理在心外的儒家理学,一直是我国主流思想,但是由于理学无法彻底解释伦理道德的根据,于是心学逐渐壮大成熟。“鹅湖之辩”是理学和心学代表人物在我国思想史上堪称典范的一次学术论辩。心学一系,经过孟子、程颢、陆九渊、陈白沙的逐步发展,到了王阳明那里,已经成熟了。王阳明先生虽然和陆九渊都强调“心即理”,但是与陆九渊的主张已经大为不同,陆先生认为天理具有客观性,而王阳明却认为“心外无理”,理不是外在的、客观的,而是来自评价者之心,是主观的。《传习录》记载: 爱问:“至善只求诸心,恐于天下事理,有不能尽。”先生曰:“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爱曰:“如事父之孝,事君之忠,交友之信,治民之仁,其间有许多理在,恐亦不可不察。”先生叹曰:“此说之蔽久矣,岂一语所能悟?今姑就所问者言之。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去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 父亲身上没有孝道之理,皇帝的身上也没有忠君之理。孝、忠纯属由心而发,价值自赋。这两句话,集中体现了“心外无理”。一般认为,心学中的“理”系就道德伦理及社会行为规范而言;否则的话,心外无理就不符合自然科学的客观规律。 在王阳明看来,“理”是充满主观性的,没有纯粹客观的。 既然“心外无理”,那么我们必须追问,为何心中有“理”可寻?阳明说: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 心自然会知,阳明心学充满了直觉。正如山索姆(G.B.Sansom)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