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委会委员和专职委员将来由员额法官产生,主要根据审判业绩和业务能力的考评情况如期确定。任命为专职委员一般应在员额法官临近退休的前几年安排。专职委员工作内容的实质是由规模办案转向非常规办案。后者的数量剧减和案情相对特殊适合如此产生的专职委员。 4、非专职委员的员额法官参与审委会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判业绩。金融类案件每三件按一件计入审判业绩。行政案每一件按二件计入审判业绩。刑事案件每一件按1.5件计入审判业绩。规定统一的员额法官办案标准值。行政和刑事案件不足的员额法官应承办一定数量的民事案件作为补充。 5、由法院近三年的平均受案数和员额法官的年办案标准值确定员额法官人数,以此形成法官职数的正确管理制度。根据员额法官人数确定审委会及专职委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等的职数。 6、审管办、研究室等一律不设置员额法官。所有员额法官均必须专职办案。这又是厘定员额法官的“基本状态”。 已经员额制改革的法院,可以按照这些要求进行调整。最重要的一点,无非是员额法官的特殊待遇。笔者建议将这一涨50%工资的特殊待遇“普及”所有法官。我们当下改革的物质条件较为充分,最怕是没有脑子的改革。按照既有员额制的思路,未入额法官转为审判辅助也是有资格的,而审判辅助人员可以涨30%的工资。这么分析,特殊待遇普及化的差额不过是20%那点事儿。笔者建议不差这点钱,让特殊待遇普及化。从而,根本消除法官员额内外差别。从而,已经员额制的法院完全可以按这些原则和要求进行调整。 如此必能调动法官积极性,有效激发司法活力。如上这些措施之措置,既尊重历史,又不被历史问题束缚;既放眼未来,又不脱离当下实际;不只是兼顾了法官个体的公平性,而且紧紧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放松,去根本实现中国司法多年来未竟的夙愿。可谓国家和法官个体两个层面的有机统一。 如果司法改革拉开这样的“阵势”,会不会所向披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