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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值得期待的10个员额制改革问题_心境幽谷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心境幽谷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1
摘要:编者按: 对于法院(检察院)中的小伙伴们而言, 2016 年,最忐忑的改革也许就是员额制了,但无论是否已入额,或者在接下来的员额制改革中能否入额,这10个问题也许都值得关注,因为你会发现,员额制改革从来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也意味着,是否入额

2017年值得期待的10个员额制改革问题_心境幽谷


编者按:对于法院(检察院)中的小伙伴们而言,2016年,最忐忑的改革也许就是员额制了,但无论是否已入额,或者在接下来的员额制改革中能否入额,这10个问题也许都值得关注,因为你会发现,员额制改革从来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这也意味着,是否入额以及能否入额问题还需从长计议。

一、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合理配置问题

法官(检察官)员额的配置包括东中西部如何配置、同一省(市、自治区)怎样配置以及同一法院(检察院)内部一线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一线业务部门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找到一种能自洽的分配办法并不困难:对于东中西部员额配置依据的确定,在东中部办案任务比较繁重的地区和西部地广人稀的部分地区,自然不宜确定同一个标准,东部地区通常可以将办案量作为配置比例的参考依据,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考虑到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定额制”和“比例制”并行的方式来设置员额;对于省市县三级院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可以根据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司法办案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并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的原则;对于不同业务部门法官(检察官)员额,则是坚持“以案定额”与“以职能定额”相结合。尽管描述起来似乎简单明了,但真正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如何以办案量作为配置依据就是一个问题,办多少案可以配置一个员额?如何根据省市县三级的情况合理分配员额,可以完全以办案量作为分配依据吗?不同业务部门如何比较工作量?办案量多的就一定工作量大吗?案件疑难复杂程度要不要考虑?如何“以职能定额”,不同的综合业务部门怎样比较工作量?这些都面临难以量化的难题。

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标准和程序

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的标准不统一。各省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比如有的法院(检察院)在入额资格中没有规定年龄条件,有的则在遴选资格条件中规定了最低年龄;大部分地方只规定了准入条件,个别地方则同时规定了禁入条件。各地的遴选程序也不相同。虽然大部分省份均采用了“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但在具体程序和环节上,仍存在差异,有的实行全员考试,有的只要求助理检察员参加考试,有的设置面试程序,有的没有面试等。由于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是以院为单位进行的,同样资格、条件的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人员,在一个院未入额,在另一个院可能完全能够成为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部分入额法官(检察官)因所在单位不同,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各地入额法官(检察官)能力水平差异较大,客观上影响了员额制改革的效果。

三、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动态分配机制

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相对固定,各级院以及同级院之间的办案量存在很大差异。根据案件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层级设置等因素来动态调整员额比例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管理主体、员额配置调整审批程序还不明确,科学的员额配置方法和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如何在编制和员额比例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明确动态调整的原则和依据,如何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础,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如何避免搞成平均主义,对各级院法官(检察官)员额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司法办案情况合理增减,真正实现向基层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法院(检察院)倾斜,有效保证司法办案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动态核定、调剂使用,对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流动不可或缺。

四、法官(检察官)员额的预留比例问题

在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选任过程中,虽然各地均预留了一部分员额(3%左右),但相对于大量符合入额条件而因员额比例限制未入额的人员而言,3%左右的员额比例杯水车薪。但预留过高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又会降低现在符合入额条件的人员的入额机会。由于入额法官(检察官)短时间内退出的比重较低,使得符合入额条件的未入额法官(检察官)以及新进年轻人,在较长时间立难以获得入额机会。员额的预留比例设置,俨然成了在当前与未来符合入额条件的人员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符合入额条件人员的职业预期和积极性,进而关系到他们的职业选择和职业规划。虽然他们不一定有机会用手投票,但不妨碍他们用脚投票,而留住人才是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退出机制

  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处分,这是强化职业保障、放心大胆履职的需要,但并不意味着“只进不出”就是好的选择。各检察业务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差异较大,如何科学量化法官(检察官)办案业绩,确定合理的指标让劣者出去、优者进来,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须通过科学考核、有序竞争、不合格退出等机制,激发法官(检察官)队伍活力。加之没有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的硬性规定,导致在淘汰不称职法官(检察官)问题上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科学化、专业化及规范化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使不具备办案岗位素能要求的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避免导致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失去持续的激励及时淘汰不称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形成能进能出的机制,也让员额外的检察人员能够有进入员额的机会,使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队伍始终保持活力,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法官(检察官)队伍内在活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法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干部入额的比例、条件和程序

责任编辑:心境幽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