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2017年值得期待的10个员额制改革问题_心境幽谷(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心境幽谷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1
摘要:领导干部入额的比例、标准和程序各地理解不一。分管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是否必须入额,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不入额能否以及如何履行职务?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能否入额,能否通过兼任其他职务获得入额

领导干部入额的比例、标准和程序各地理解不一。分管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是否必须入额,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不入额能否以及如何履行职务?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能否入额,能否通过兼任其他职务获得入额资格,入额后能否继续担任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非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能否入额,入额后能否继续担任非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是否需要调整到业务岗位工作?领导干部按多大的比例确定入额人数,需要符合哪些标准,履行怎样的遴选程序,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领导干部入额后如何办案的问题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这是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将更多精力用于司法办案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明确办案类型、办案数量和办案指标,如何使得领导直接承办案件逐步常态化,让更多领导干部从事务性工作回归法官(检察官)角色,更多的出现在司法办案一线,更多出现在公诉庭上,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解决领导干部办案的标准、程序和要求是关键,这就需要对入额领导司法办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并对领导干部办案的有关制度进行合理规划。

八、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是在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因受员额比例限制未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的原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长期战斗在办案一线,有的资历老、经验丰富,有的任劳任怨,为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和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员额制改革中,很多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检察人员或顾全大局或服从安排或为了改革大局甘愿牺牲自身利益,为改革的平稳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案时间较长、能独立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未能入额,心理落差较大,工作积极性受冲击,不利于改革后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在政策法规范围内提出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未入额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职级待遇、工作安排等实际问题,是推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有序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检察队伍思想稳定,关系到检察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推进。

九、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

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负责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职业发展前景和工资待遇保障大幅提高,司法行政人员与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水平与之形成鲜明反差。同时,由于员额比例的限制,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减少,人均工作量大幅增加,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如何畅通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如何合理使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机构精简后空出的领导职数,如何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任职制度,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障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既是进一步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激发活力的需要,也是为服务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提供有力的司法行政保障的需要。

十、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与运行

各省在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改革过程中,关于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性质、职能、权限等理解不一致,在遴选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审议程序等方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遴选委员会地位不明确、专业性不强,临时性机构色彩明显;有的遴选委员会职能定位不准,几乎包揽所有遴选入额事项,甚至负责等级晋升,将专业审核把关变成干部任用审批;有的遴选委员会成员中法官(检察官)占比过低,话语权很小,影响了其专业审核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与此同时,对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惩戒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方式和委员会主任的任命条件、程序;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与纪检派驻改革、监察工作模式等如何衔接;启动惩戒的条件、程序,也还存在很大争议。随着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步入常态化,对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都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统一和规范。


 原载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

2017年值得期待的10个员额制改革问题_心境幽谷

责任编辑:心境幽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