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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口袋罪”蒙住法治的双眼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1
摘要: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起风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前原审法院以其未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起风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前原审法院以其未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口袋罪,指的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作为口袋罪,非法经营罪被诟病已久。口袋罪明显特征之一就是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超乎立法预期,导致具体适用环节上比该罪名罗列的还要普遍。这无疑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其实践后果可想而知,民众不免处于一种惶惶不可知的恐惧中,而给司法权滥用者则留下了“依法行使”的把柄。

 也因为此,最高法单方或与最高检联合多次发文对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食盐、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等相关案件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从而厘清个案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行政权滥用演化成为司法权滥用。然而,这种多次的填充恰恰证明了该罪口袋之大,其从客体方面的实际扩充,从文物到食盐,从证券到网络诽谤,范围之广几乎无所不包。换而言之,意在树立有限边界的同时,却因为兜底条款的适用而异变成为无限边界。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代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变化。以前囿于生产力有限所需要保护的法益或许今日无需保护,以前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的伤害行为或许只是当下的正常市场竞争,忽略掉这种实质性的转变,盲目的沿用不免造成对民众的误伤,而口袋罪的存在为这种误伤提供了“法治”的土壤。

 粮食的高产和增收,国家的持续稳定,让囤积粮食、哄抬粮价成为过去式,与之相对的是食盐的生产与销售,以往生产力水平低下时期的重点物资已经不再稀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为的危害性自然显著降低。而从政策上我们同样能够得到这种推论:据发改委消息,自20171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此刻如果还拘泥于过往的法条,不正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就不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与之相对的,最高法将案件发回重审也正是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但我们不应将正义的实现寄托于个案之上,口袋罪的口袋在未能箍紧之时,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和风险就依旧存在,类似的案件就难以杜绝,而法治落实显然不应当是一个疑问句,更不应是一个让人难以捉摸的省略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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