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无疑促使法治评估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法治评估对法治效果的倒逼功能必须基于一个前提:法治评估机制是科学的,而且得到广泛的应用。如何使法治评估机制更加科学?大数据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更科学的答案。如果法治评估只做一年两年或一地两地的实验,那么,大数据技术的优势无法显现。但如果法治评估机制被应用到一个省或全国,而且成为法治政府、司法透明、司法文明、法治社会、企业信用、互联网金融等各领域的一种长效机制,那么,我们碰到的就是海量的数据,就必须运用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是全样本思维,是智能思维,其特点就是智能和智慧,它使数据思维产生另一种超越。当这种智能和智慧被充分激发的时候,法治评估的功效就会充分显现,法治评估就更能实现其客观性、准确性。 四、深化法治效果理论研究 法治效果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早期的法律效果到今天的法治效果研究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界的效果研究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评估的兴起是重要转折点。 在研究对象上,学者已经不局限于法律,而是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整个法治体系。这种效果研究是全方位的,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研究方法和水平上,已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规范研究,不再局限于从理论到理论的推导,而是深入实践,充分运用实证方法,特别强调实验方法。法学研究已经从传统法学研究的“数据缺位”进入“数据思维”时代,并开始进入“大数据法治”研究阶段。法治评估实验式研究的开展以及法治评估理论的出现正是上述变化的突出表现。 中国的法律已是蔚为壮观,但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中国的法治已成为“治国方略”,已成为政府主导的“运动”,但至今仍然障碍重重。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和经济、法治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正是适应转型期中国发展需要的产物。法治评估由于占据实证方法和数据分析的优势,因此它很快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最具代表性的全新领域。 深化法治效果理论研究的一条可行之路是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实践为师,充分运用实证、实验研究方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理论就是这种思想的集中概括。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既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派,也是以法治效果为导向的学派。 深化法治效果的理论研究、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发展需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学术胸怀。对国外优秀理论的借鉴必不可少。例如,法律现实主义就是值得深入挖掘的理论。法律现实主义是近百年中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之一。20世纪以来,以反对19世纪开始盛行的形式主义法学为核心目标,一大批学者在美国和北欧等地倡导更多关注法律运行和社会实践。这些学者包括阿诺德、宾厄姆、库克、道格拉斯、弗兰克、卢埃林、穆尔、奥利芬特和斯特奇斯,他们都被认为是现实主义法学家。大多数人也会把杜威、霍姆斯、庞德、霍菲尔德及科尔宾看作这一运动的先驱者。卢埃林是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旗手。法律现实主义注重社会实践和现实需要的考察,讲求法律实效。卢埃林归纳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中的任何一部分需要经常地以其目的和效果来对照检验,最终由法律效果做出评价。 再如实用主义。以前,我们总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实用主义,其实大可不必。哈佛大学的“形而上学俱乐部”被认为是实用主义的发源地,这个俱乐部的组织者就是皮尔斯,皮尔斯被认为是实用主义的创始人。也有学者把皮尔斯的哲学称为“实效主义哲学”。在中文意义上,“实效”和“实用”是有区别的。实用主义的要义体现在皮尔斯所表述的以下观点中:认识的任务是认识行动的效果,从而为行动提供信念。皮尔斯认为,意义就是效果,真理就是效果,真的东西不过是认识中令人满意的东西。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詹姆士以及杜威等人的活动,实用主义发展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哲学流派。实用主义者关注行动是否能带来某种实际的效果,观念是否正确在于它们能否带来实际效果,行动优于教条,经验优于僵化的原则。实用主义方法论的根本原则是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 从注重效果这一核心点上,法律现实主义、实用主义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有契合之处,与中国法治建设要坚持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要求也有不少相同之处。如果我们能够科学借鉴、合理吸收,法律现实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等许多理论都可以为我们所用。这是创新中国法治理论应有的学术态度。 本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发表方桂荣、钱弘道的《论法治实效》就是上述观点的进一步展开论证。郭忠《自由型法治抑或效能型法治?》一文,则用“效能”一词来概括中国现阶段的法治特征,认为中国现阶段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能力以实现民族复兴。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而要实现这种法治“效能”特征,就必须看每项法治实践的具体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