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所重视的亦是法律制定仿抄法律之来源国的法学,依然很少考虑各国法律与各国社会人情事理之间的关联,至于中国社会的法律与人情事理的关联,则更少得到注意。虽然偶有学者强调法官应依据常情、常理而司法,但常情、常理是什么,却因缺乏足够的研究而难以明晰。由这样的法学教育培育出来的法官更难明白什么是中国社会之常情、常理,即便他们想据常情、常理而司法,也会因不知何为常情、常理而难以措手。 法律需要本于常情、常理,执法司法需要本于常情、常理。为达此种目的,必须(1)本于常情、常理而立法成律,而不能不顾常情、常理而抄人法律;(2)择懂得常情、常理,且明白法律本于常情、常理者执司法律,即研习法律以备任执法官、司法官者先需了解并明白人间之常情、常理。法律不依据常情、常理而制定,法学教育既不能教育培养法官之常情、常理意识,更不能告诉学法者何为常情、何是常理,执法司法欲求符合常情、常理,何其难哉! 人情事理要成为常情常理,关键在一常字。常者长也,时日久长,情理不变,方成为常情常理;时日久长,法律不变,方可称为常法。百年来,中国社会时世万变,政局万变,人情万变,事理万变,法律万变。如此无常,又岂能复育出常情常理?又岂能建构出常法?愿此后的中国社会不要三五年即变一顿口号,三五年即改一次章法,愿政局长稳,法律常稳,或者可以由政局长久不变,法律长久不变,而复育出社会之恒常的人情事理。 缘常情常理而生常法,本为正途,但百年中国,无常已久,由常法而育常情常理,虽属权变,或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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