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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人为理性_王永刚(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戌卓悟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1
摘要:陈寅恪在 1929年所作王国维纪念碑铭中首先提出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今天已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而且一定会成为现代化以后的全中国人民的人生理想。 而法律人尤是如此。 法律人作为

陈寅恪在1929年所作王国维纪念碑铭中首先提出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今天已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而且一定会成为现代化以后的全中国人民的人生理想。而法律人尤是如此。法律人作为社会个体意义上的个人,是拥有独立思想、独立人格和独立尊严,追求自由的主体。只有真正做到有良知、有正义感,加之拥有成熟的法律思维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人,才能真正维护社会上所有人的神圣性、尊严性,实现人的价值性以及人在社会中崇高的价值目标。

任何一个法律人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任何各说各有理的法律纠纷,面对众口一词的“皆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困境时,我们法律人想到了什么?我们法律人该说什么?我们法律人能说什么?

至此,我想,法律人应是手持真理之矛,正义之盾,捍卫法律的尊严;能够诚信做人,防止良知的沦陷;能够心怀仁爱,自信的直面未来的挑战。

责任编辑:戌卓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