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现实的状况足以令检、警一体的主张者失望,可是现实的背后有一种“存在合理”的因素。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的检察官侧重于事实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把握,而警察侧重于侦查和破案。事实上作为“文人”的检察官难以“文武兼备”,既善于研究法律,又善于侦查破案和收集证据的检察官或许只能是一种理想,而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在实践中,检察官逐渐淡出侦查是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势下,我们盲目主张检、警一体,是值得反思的,甚至是不合时宜的。我们需要做的恰恰是,加大检察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引导和介入! 扫描二维码关注悄悄法律人微信公号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刑法与刑诉法沟通的桥梁。 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不谈政治,不谈风月,只谈刑事法。投稿:[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