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当时的标准,回到当时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聂树斌无罪,同时公开了聂案的判决书,迅即便引起了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开始了各种解读和评判,有肯定、有质疑还有要求追责。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公诉人,仅仅站在办案的角度,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肯定法治的进步。聂案再审改判无罪,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回望聂案的改判之路,从河北省高院申请最高法异地审查,到山东省高院审查再到最高法提审,还有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都反映出了司法机关直面错误的决心和勇气,我们应该点赞,为最终实现的公平正义,为正在发生的法治进步。 其次,必须尊重最高法的判决书。判决书公开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成果,聂案更是用公开的生效判决书从证据、法律等方面解答了人们的诸多疑惑。我想说的是,必须全面尊重判决书,而不能选择性利用。不能只看到无罪的结果,更应该看到无罪的理由是证据不足,它的意义不言自明,宣告的是证据不足,并未确认事实究竟如何,对此不能过分解读;还应当看到判决没有确认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对此不应过分猜测;更应该看到判决书中也曾写到聂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相印证,虽在后面的但书部分解读出不应采信的诸多矛盾,但是直观的印证是有的,因此也就不能过分追责。 再次,必须慎重追责。最高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问题。评判该案必须回到当时,不仅仅是法律评价要回到当时,责任评价也应该回到当时。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当时的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还有当时的审判方式。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方式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要让司法机关去行政化,还要出台防止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规定,因为以前不是这样的,现在也还没有改彻底。所以说,回到二十年前那个从重从快的“严打”年代,面对如上所述在有证据证明犯罪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是否能定的了案,做的了主?追责的前提是必须放到当时那个环境下把定案过程调查清楚,不能为了追责而追责,不能稀里糊涂让办案人背负不能承受之重。毕竟追责不是目的,预防才是关键,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关键不是通过追责来实现,而是国家赔偿。即便是在一直强调司法责任制的现在,中办、国办刚刚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也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因为司法人员评判的只能是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证据需要评判,事实需要评判,评判就会有局限,对于一般事实清楚的案件不会有影响,但对于个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就会有风险,它需要办案人用自己的阅历、知识遵循法律规定去作出判断,这个判断在极个别情况下难免会有误差,这是客观的司法规律。如一味的强调责任,不问原因有错就追责,那么必定会陷入另一个极端,即过分夸大证据矛盾,过分适用疑罪从无。 最后,必须依法适用疑罪从无。在刑事司法中疑罪从无是必须适用的原则,是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这无需多言。但是适用该原则必须严格依法,如上所述,不能过分夸大证据之间的个别矛盾,不能过分强调细枝末节的事实不清,因为在强调司法责任制的当下,会有人认为错判无罪比错判有罪强,前者难以被追责,所以就会导致过分保守过分适用疑罪从无,此时法治的公平正义就无从体现,我们不能忽视还有被害人在渴望着他们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必须回到当时的不仅仅是再审聂案,不仅仅是聂案追责,评判所有当时的案件也必须回到当时,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证据、认知当时的司法政策和理念。原因很简单,没有经过当时就不会有现在的进步,当时的案件不可能二十年后再审判,现在的案件也不可能等到下一个二十年再审判,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这是其固有的属性。经过多次修改,刑法已取消了若干个罪名的死刑,我们总不能说当时的死刑判决都是错的吧?所以,我们要加大力度防止冤假错案,但不能过分解读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