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最高检进入了业务竞赛季。近日,最高检的微信公众号先后推出了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和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竞赛的标兵,公诉业务竞赛应该也马上就要进行了,谁能斩获全国前十,荣膺标兵称号,大家拭目以待。 我有幸参加了河北的公诉业务竞赛,可惜的是与参加go国赛的机会失之交臂,不过有幸陪着将来要去参加国赛的选手培训了一段时间,也与其他省市的选手有过沟通、交流,一路走来,竞赛的意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以至让自己不吐不快。 公诉业务竞赛由来已久,民行、侦监、案管也开始接续效仿,组织和宣传力度力追公诉。必须肯定的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各种业务竞赛确实带动了检察人员的学习劲头、争先创优的精气神、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对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正因为业务竞赛所担当的这些重任,正因为每一位标兵都将是一个标杆,一个先进的典型,一个大家学习的模范,正因为最高检将原来“十佳”的称号改为了“标兵”,所以这个称号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业务能力,还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素养,它应该授予业务精通、品德优良、信念坚定的检察精英。所以要防止像“造星”一样去“速成”标兵,还要构建防止标兵“昙花一现”的选人用人机制。具体而言,竞赛的意义应该是能让优秀的人才赛得赢、立得住、留得下。 赛得赢,就是从组织者而言设定的规则、考题必须能真的起到选拔的作用,能选出来真正的业务精英,从选手角度而言,就是必须能够获胜,必须具备能够获胜的知识和能力,技能是基础,只有在比赛中获胜,才有做“标兵”的资格,这一点毋庸多言。 立得住,就是除了参赛能力之外,选手的工作资历、品德修养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个典型能够树立起来才行。在这里尤其要防止用“高考机器”一样的学校教学模式去“造”标兵。有的检察院为了让自己的选手取得好成绩,采取让选手脱离工作,组建团队去“填鸭式”学习、“魔鬼式”训练,这样会收获很好的成绩,可是这样打造出来的“标兵”真的是标兵吗?真的名符其实吗?这样制造的“榜样”真的能立的住吗?这些通过“速成”获得称号的年轻新兵在那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办案的老兵眼中真的能成为标兵吗?我看未必。我并不是在夸大资历的作用,也不否定积极学习备赛的重要性,更不否认优胜者付出的艰辛努力,只是想说,业务竞赛不是高考,标兵的意义也绝不仅仅是考试的能力。否则,竞赛的含金量会逐渐降低,真正的标兵很难留得住。 留得下,就是要把真正的人才留住。因为有了“速成”的标兵,所以有的时候标兵的含金量会下降,那些真正的德才兼备的业务精英,能从竞赛后获得的待遇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评价机制是相同的,很难说相同称号的优胜者谁更优秀,所以对于那些真正的精英而言,当理想、报复不能实现的时候,就会选择离开。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是,对于某些地方、某些单位而言,在选人用人的过程中,业务竞赛的成绩有时仅仅是个参考。当然我不是在宣扬选人、用人要唯考试论,而是想说在一个业务机关,业务考试的优胜者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优遇,那么大家还会去精练业务吗?办案质量又该如何去提升?所以说,如何能把通过竞赛选出的这些优胜者真正的利用起来,让他们在合适的业务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是竞赛的组织者必须考虑和破解的难题,是当务之急,它直接决定了竞赛的意义和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