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冲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冲以同村村民林某华向其追讨2007年因双方打架产生的债务为由,携带水果刀和手套,前往林某华家守候。次日零时许,被害人林某华驾车回来,两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林某冲先后将被害人林某华、邱某霞(林某华妻子)和林某鑫(林某华儿子)杀害,后逃离现场。 次日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冲返回现场查看各被害人尸体情况后返回家中。为毁灭证据,其于23时许再次返回被害人林某华家中制造了爆炸。同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林某冲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某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为毁灭罪证,制造爆炸及焚烧尸体,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林某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冲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鉴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