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志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郑志平电话联系被害人闫某,14时许,被害人闫某骑电动车到被告人的出租房内,并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16时许,闫某准备离开时将郑志平放在床头柜上的1000余元现金打算带走,郑志平发现后要求闫某将钱交还给他,闫某不从,随后双方发生争执,闫某将郑志平的手抓伤,郑志平遂持折叠刀连续捅向闫某胸部,致其死亡,并将现金拿回。随后郑志平外出打麻将至凌晨,并在结束后购买了一些编织袋及手套等物品返回出租屋,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分解后分别装在买来的袋子内。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分两次将尸块、被害人的内衣裤及其分尸时所穿手套分散丢弃在屯溪区徽山路旁仙人洞治理山体滑坡的工地周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志平将被害人骑来的电动车、手机、作案时穿的衣服以及被害人的衣服分别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志平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的行为虽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作用,被告人归案后亦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有阻止他人自残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并将其分尸、抛尸等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另结合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依法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