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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业务应当避免的法律风险_岭南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5
摘要: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百度百科的通用概念,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

一、融资贸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百度百科的通用概念,所谓“融资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对于融资性贸易,只要上下游之间有真实的贸易意图,而且有货物的实际交付,借助金融或资金融通只是辅助贸易完成的手段,相互之间是背靠背的非闭合型关系,那么应当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融资性贸易关系。但如果贸易各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而只是借助买卖手段来开展资金融通,那么这种情形就可能属于纯融资型贸易,这就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是广泛存在的一种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形式,但由于实践中操作不当,扭曲了融资性贸易的本质,将贸易作为手段来进行大量的实质性借贷,从而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纯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纯融资型贸易是指各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其目的是利用贸易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参与各方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对融资目的是明知的,且形成了合意;

2、买卖标的物一般不随交易流程而实际交付流转,因此行为人常常以虚假的进出库单、货权转移单等货权凭证虚构标的物,进行没有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

3、即使有货物交付,标的物也是沿着闭合的循环路径返回,即标的物最终由最初卖方或其关联方受让,因此同一批货可以重复运作多次;

4、交易资金在参与交易各方之间形成一个闭合的往返路径;

5、中间托盘方的目的是收取固定费用,不承担货物价格下跌风险,也不承担货物数量、质量瑕疵责任;

6、上下游供需方及仓储方往往由同一人控制,目的是取得托盘方的融资,并通过低卖高买的方式向托盘方支付费用;

7、参与各方签订的合同内容除价格外完全一致,而且下游需方必须无条件向托盘方购买货物;

8、资金实际使用方往往会将融到的资金投向房地产、证劵、担保等与贸易无关的领域,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会给中间托盘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三、纯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

由于纯融资性贸易的各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不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与真实贸易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一般会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至于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后,其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之间开展的纯融资性贸易可能会产生以下两种法律后果:

1、当纯融资性贸易合同的签订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则借贷关系有效,按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2、当纯融资性贸易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虽然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但是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则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将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由于纯融资性贸易的各参与方形成闭合的贸易链条(上游供方与下游需方为同一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他们在运作中却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可能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四、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此,必须从实际操作层面加强风险防范,谨慎开展纯融资性贸易,严防合作方贸易欺诈,才能保证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合法合规。鉴于大宗商品贸易的核心问题是货物流转、货权转移以及货款支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

1、要注重调查核实供需方的资信和实力,了解其业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贸易欺诈。

2、注意审查上游供方的货权来源证明和仓储证明,实地核查货物的物理状况、存储状况和权利状况,以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权利的完整性。

3、要认真审查仓储方的信用和实力,预防仓储方弄虚作假,最好选择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仓储方进行交易。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供方将货物存放在贵司的自有仓库或者贵司指定的仓库,以确保己方能掌控货物。

4、交易过程必须有货物交付(包括实际交付或拟制交付),并及时办理货权转移法律手续,要坚持“上游供方先货后款,下游需方先款后货”的原则,以确保己方有效控制货权。

5、实践中出现过很多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货物被盗卖、转移的案例,因此要重视货物监管,要派专人进驻仓储方实时监管货物变动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建立自己的监管队伍。

6、可以采取灵活的担保措施,比如预付保证金、预留货款等,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对方,并在对方违约时及时得到补偿。

7、实践中有很多贸易纠纷都是由于流程执行不到位而引发法律风险,因此要严格贯彻执行货物交付、资金收付、合同管理、货物监管等业务流程和制度。

五、结语

综上,企业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时应侧重从实际操作层面加强风险防范,才能避免纯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并有效提防贸易欺诈,从而在形式和实质方面都确保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