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以来,基本法秩序内亦存在两种法理学:其一是中央以立法者身份跟进阐释和守护的国家主义基本法法理学,这种法理学见诸于小平论述、立法资料、护法学者著述、人大释法/决定以及较为系统化的一国两制白皮书,但总体上不够系统成熟,也未达到香港法治社会所理解的法理学权威性、体系性与可接受性;其二是香港法律界与司法系统按照普通法方式发展出来的逐条和逐案的本地主义法理学,将香港的普通法身份与其政治上主权归属身份加以区隔,营造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地区独立身份。 这两种法理学时有冲突和交锋,比如1999年居港权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权威引发宪制危机,2004年人大关于政改程序的主动释法引发争议,白皮书激起香港法律界反弹,八三一决定规制普选引发占中对抗以及本次宣誓释法引发破坏香港法治的指责,等等。回归19年来,中央管治权与香港司法的法理学博弈有这样一个规律:中央消极放任时,香港司法就会我行我素,很难顾及国家利益和基本法整体秩序;中央以非正式方式提示或警告时,香港司法之调整与回应十分有限;中央以基本法上的合法权力或解释或决定时,香港司法则表现出较为正式的遵守立场。这表明,香港司法以其法理学的一般认知,较为倾向承认以合法形式宣示的中央权威及规范指引,而不大接受非正式的指示或干预。此次人大主动释法尽管遭遇各种非议,但在香港司法看来是合法而清晰的法理指引,是可以接受的法治形式的权威。中央若要理解香港司法及做好制度性互动,就要更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善用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权,理性践履依法治港的中央宪制性责任。 高院上诉庭在判决中开始修正其普通法法理学:其一,承认人大释法的程序和形式属于大陆法传统,香港普通法无权亦不可随意加以管辖和判断,由此凸显了香港普通法的大陆法前提和限定,也标志着香港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体系之一部分,有别于纯粹的普通法地区;其二,确认香港司法权来自基本法授予,而不是香港的人权法案条例,也不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这就重新确立了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性,肥彭及香港反对派意图确立的“本地法律凌驾性”遭到否决;其三,上诉判决认可人大释法及其释法说明的追溯力原则,解释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从法律生效时具有约束力,但不影响先前判决,这意味着人大释法对香港选举秩序与宣誓秩序的规制已成为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有效规范,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同时拘束香港所有管治机构和适用对象;其四,上诉判决确认了对人大释法无管辖权的立场,并不反对人大释法的适度常态化。由于中央管治权法治化行使与香港司法接受人大的法理性介入,香港基本法实施将逐步进入“中央管治权+自治三权”的新法治生成阶段,为香港持续繁荣稳定和法治巩固提供新的法理学基础和宪制权力架构。 香港善治接力前行 传统泛民的适度纠偏与回归,以及香港法官群体的责任自觉,构成了自占中与政改失败以来分裂社会条件下香港精英的新共识,即一国两制是最优框架,基本法是权利前提,一切政治目标应当置于基本法轨道内以和平方式追求。这一共识亦符合中央依法治港总体立场及香港社会多数民意,是中央与香港精英反对派的交叠共识。中央近日决定重发泛民回乡证,是积极释放善意与回应和解需求。当然,青年本土派不大可能接受传统泛民的回归路线,反对派的内部分裂会加剧,部分泛民可能脱离传统阵营而与激进派合流,香港政治总体上的“三分天下”格局不会改变,但激进本土派的政治空间和话语权将大大收缩。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被中央管治权、香港建制框架及泛民精英政治所排斥的青年本土派也会反弹造势,以街头运动升级化作为政治泄愤方式。当然,这就将香港政治博弈的主战场及竞争属性适当降温和降级了:从原初聚焦于港独和未来主义制宪的宪制竞争重新降格为治安秩序和政策正义层面的管治。由于香港社会的青年教育、传媒生态、贫富分化、经济下行及公共政策失当的总体情势并未结构性改观,特首选战又将点燃政治战火和激发反对派造势议题,此次精英共识下的政治降温与回归操作之实际效果可能较为有限,激进本土派的议题操作和社运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无论如何,从传统泛民的政治反击战以及香港法官群体的司法调适中,我们已经看到了香港仍有生机的城市理性及秩序自我调整净化的实际能力。梁游的“宣誓辱国”仿佛是本土港独运动的一次“触底反弹”,使得中央和香港精英层感受到了真实而切近的威胁与疼痛,从而引起积极的治疗与遏阻行动。 在“后梁游时代”,香港政治演化与善治前景仍有较多严峻议题需要凝聚基本法共识及理性政治意识而合力解决:其一,中央持续承担依法治港的宪制责任,以合法合理的权力行使和资源支持敦促香港管治机构积极承担基本法秩序责任,促进融合两制的共识型基本法法理学的成形成熟;其二,传统泛民与中央达成决定性的政治和解,就重启政改及体制内普选议题进行无障碍的常态化沟通,以“民主普选”继续挤压“本土自决”的政治空间;其三,在青年教育和青年成长成才上取得制度性和政策性突破,以香港与国家共同的力量与资源为香港青年提供观念纠偏与融入式成长的空间和管道;其四,香港司法更加侧重理解和转化基本法及人大释法中的国家法理与国家利益,更深刻完成香港普通法的国家法升级工程,成为基本法秩序更为权威和全面的护卫者;其五,议员补选与特首选举在合乎人大释法与基本法秩序前提下尽量展现规范性与竞争性,增强建制框架的民主认受性;其六,政府政策上兼顾发展利益与民生福祉,更加全面地评估和检讨公共政策失误与风险点,提升香港管治的政策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