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聂案无罪判决后 国家刑狱大辟,《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而彼时的复核不仅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的职权,也包括六部九卿,最后程序上由皇帝选择性勾决,其间程序繁复,目的是防止错杀。有明一代,有太监故意将受贿请托人的名单放置于皇帝勾决的最后,形成年年报送而年年未能勾决,也曾形成一大流弊,如今看来,虽也是弊端,倒也符合废止死刑的本意,只是因贿赂而变了本味。 本朝建政后,死刑初由省高院勾决,后收回最高院复核勾决,虽说一直是强调死刑慎用,但考究史上历代死刑之复核制度,本朝对死刑之适用仍较前朝诸代均失之于宽泛,也由此埋下死刑滥用之弊端,近年披露出来之冤案,也依稀可以看出当前的刑事司法对刑狱之事的轻率。 天下之大,事故之繁复,人类认识之局限,无论是何种制度设置,要做到彻底无冤,仅是一种精神上之理想,于实务操作上而言,即便是再精确的机器也难免有失误的可能,更何况是有主观思想的人类,不同阶段的判断基础和和不同阶段的认知,使结果产生截然相反之可能,仍是当然之事。因此,也正基于此,法官们对针对聂案的评价,普遍心怀戚戚,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突飞猛进,社会转型剧烈,观念日新月异。如果对于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三十年前的每一件事,都要以今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重新做出判断,其结果必然是海量的否定性评价。 从这些只字片言中推测,在法官看来,由于时代的局限,似乎判错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这话不是有意为法官的司法责任开脱,那就看起来相当正确,也的确能迷惑很多人为这句话点赞,但是熟知司法这一行水深水浅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讲,就目前所披露出来的冤案来看,这种观点明显过滤了中国多数冤案的背后,存在着是有人要刻意的把冤案做成铁案的事实。 总的来讲,有很多冤案在初始的时候,承办人员就知道这是一宗冤案,或即使初始不知道这是一宗冤案,但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一定是有很多承办的司法人员知道了这是一宗冤案,但是真正可怕的事实,是我们的司法人员明知眼前的被告人是无辜的,明知真相并非案卷上所显示的事实,明知尚有很多待证的事实没有查清,但他们的职责不是去努力查清原有之真相,还无辜被告人以清白,而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结果,集体性掩盖真相,甚至为了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不惜利用国家机器排斥异己,胁迫证人做假证,用政法委协调机制去协调三大长和全体办案人员,并努力在证据上或在法律程序上将案子做死,这种将冤案在法律程序上做死的手法,三十年前如此,三十年后的现在,又何尝不依然如此?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因司法人员认知的局限导致的判断失误,这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人员也是人,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这应是可以免责的事项,无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种冤案都存在,法律界弥补的方式就是不断的论证和不断的完善审判规则,从而尽最大可能杜绝错杀,因此,这一类司法人员无私心产生的冤案毕竟是少数,真正多数的冤假错案,实质上是有些司法人员恶意将冤案利用法律上的专业技能,努力去做成任谁也翻不了的铁案,这些冤案是集公检法三家集体的力量,所以,每一宗这类冤案的平反背后都浮现着各类晦暗不明的身影,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浙江省高院就说过,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田文昌说冤假错案形成的元凶是刑讯逼供。其实这种说法都是片面的,用狱侦获取口供是违法行为,所有的司法人员都知道,仅凭口供不得定罪,也是所有的司法人员都知道的刑事准则,但是法院和法官依然全面采信了这些证据,是法官轻信上当?肯定不是。所以,将冤假错案的真正原因归责于刑讯逼供或侦讯手法不当,也同样未能触及本质,流于了形式。 因此,在我看来,冤假错案形成的真正原因除了司法制度的本身以外,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司法人员做案子的心理,这类心理与罪犯做案子的心理其实是一致的,目标和手段几乎都是流水化,都是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刑讯逼供当然也是实现目的一种手段,如果刑讯还不能获得定罪的口供,还可以使用狱侦耳目的手段取得口供,如果口供的内容不是办案人员想要的,也可以让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意图而供述。我国刑案史上嫌疑人笔录抄错了有之,连标点符号和错别字也抄成一样,也都有之,这种办案流程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冰冷的指标数字和流水线操作固化,谁也不认为自己缺乏良知,只要能结案,手段都不重要,其结果就是办案不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是为了取得自己想要的口供,达到既定的定罪目标,顺利了结此案。这样的刑事司法流程,初始是邻人疑斧,其后是越看越像,最后所有的司法官都认为案犯就是他。 如果要在制度上减少冤假错案,最重要的是仍是制衡机制,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中的检察官张飚和聂树斌案的郑成月警官,他们的存在是一种人的制衡机制,民间的舆论和学者的呼吁也是一种人的制衡,律师不惜冒着被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处罚困境,决然的公布全部案卷,也是一种人的制衡,但是我们仔细观察这种制衡的力量与国家机器相比较,依然弱小,而且国家对这种制衡不提供任何保障,这就是制度层面上的制衡机制缺失,没有国家层面的制衡制度的法律保障,全国大量的冤假错案,又有多少机率可以遇上甘冒职业风险和前途尽弃的检察官、警官、法官和律师?因此,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和聂树斌案的反转对普通的人来讲,只是极具传奇色彩的个案,制度上的症结不解,个案的昭雪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讲,也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谁有这么好的运气碰上一个数十年来都能豁得出去的姐姐或妈妈?豁出去了又有多少机率能遇上有良知的检察官、警官、法官和律师,以及一大帮知名学者的持续不断不同场合的呼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