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人格独立性角度来看,对于股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交付的财产,也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真正转移为公司所有。因此,下面一则案例在取消强制验资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制语境下,仍有其意义: 【案例】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对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启宏在该公司设立中投资的异议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启宏为设立建湖隆昌纺织有限公司向隆昌公司验资账户中存入174600元作为其出资款,参与设立隆昌公司。法院应债权人申请,扣划该笔款项。隆昌公司以法院扣划的174600元为公司所有,该笔资金自股东张启宏将其存于“特定账户”时起,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资金一旦投入不得随意动用”的规定,是公司对其股东的内部约束。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本案张启宏投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在公司未成立之前,由于法院的公权力行为,造成客观上的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责任,应由投资人张启宏负担。隆昌公司应向张启宏主张相应权利。 (文章内容节选自《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 版 次:1 页 数:406 字 数:512000 印刷时间:2016年10月01日 开 本:16开 纸 张:轻型纸 印 次:1 包 装:平装 是否套装: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96865 本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实体书店及当当、京东、亚马逊、淘宝、天猫等网络书店均有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