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债权人在对复数股东申请支付令时应为整体申请还是分开申请?相比之下,笔者倾向于主张采取分开申请的策略。这主要是因为:1、整体申请可能出现支付令难以全部送达而不具备支付令申请的程序条件,分开申请则不必有此担心。2、整体申请一般会促使股东集中讨论对策继而提出异议,而分开申请或会大幅降低这种概率。3、《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关于允许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规定,已经为分开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分开申请时要求各个股东给付的金额表述问题。本文认为其表述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以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作为要求各股东给付的金额;二是以各股东投资比例在每份申请书中写明各该股东应承担的份额,同时指出对份额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分开申请的申请费总额,则应根据请求给付的总额按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收取,不能对每份申请都按此收取申请费。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