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构成共同侵权的已投保交强险一方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所负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 基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制度目的,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分离的原理,以及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本质,在两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第三人伤亡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该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顾某等与刘某、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号 “十、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裁判要旨】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索引】 吕某某等与冯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 (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