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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总论)第五版与第四版的主要变化_吴情树博士(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1
摘要:6 、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第五版增加了一段话,回应了主张其他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例如,还有学者采取了类似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罪行——罪过——正当化事由——罪责阻却与减免的体系。”认为这种体系将犯罪的

6、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第五版增加了一段话,回应了主张其他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例如,还有学者采取了类似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罪行——罪过——正当化事由——罪责阻却与减免的体系。”认为这种体系将犯罪的实体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描述性概念,没有将罪行与不法联系起来,同时, 在罪行中,判断是否有法益侵害以及这种法益侵害是否法律所允许,即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是一体两面,紧密相连,可以立即进行判断,而不需要留到下一个步骤判断。

7、第五版第五章将第四版中的违法构成要件改为“不法”一词。其中,第一节将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改为“不法概述”,并在违法性的意义中增加了一小段话:如前所述,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违法性为指导,所以,必须先明确违法性的含义。

8、在实质违法性的解释上,第五版明确区分了伦理规范与法规范,同样的,将规范违反说区分为伦理规范违反说与法规范违反说,并对法规范违反说进行了回应,认为所谓的法规范的内容并不明确,违反行为规范仅仅是违法性的表象,不是违法性的实质,这种法规范违反说充其量只是说明了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没有揭示行为的实质违法性。

9、在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第五版增加了一段,说明了空白要素,即空白刑法,这种要素既不属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0、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上,第五版增加了一个理由和说明:即使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也仅仅意味着后者的判断比前者更为实质。亦即,不可能承认超法规(法律规定之外)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应当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11、在行为概念上,第五版增加了德国学者的最新主张,认为人的举止与人的行为并不一样,他们虽然承认犯罪是举止,但告别了传统的“犯罪是行为”这一信条。但张明楷教授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举止与行为,仍然要坚持“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

12、在行为的特征上,第四版坚持行为必须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志的外在表现,即行为的有意性,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但第五版改变了这种表述,认为有意性作为行为的特征没有现实意义,对此,张明楷似乎坚持了行为的纯客观性,认为只要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行为,缺乏有意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不是因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要件,而是因为缺乏责任。这是张明楷坚持不法与责任为犯罪的实体,不法仅仅是一种客观法益侵害行为,与行为人主观的意识没有关系所得出的结论,也是贯彻客观主义的一个表现。

13、在什么是实行行为的判断上,第五版继续坚持必须进行实质判断,即只有造成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并对第四版的有关论述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

14、在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上,第五版继续坚持第四版的观点,但在介绍有关学说上又作了一些补充。例如,对因果关系基准说的不同主张进行了展开说明。同时,增加介绍了义务内容说的观点,如果行为人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那么,其行为就是作为;相反,如果行为人的义务内容是作为,那么,其行为就是不作为。对第五版中介绍的7种标准学说进行了评述,认为这些标准不是对立的关系,结合法益状态与违反的规范属性进行综合判断。

15、第五版增加了对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意义,包括刑法对作为与不作为的态度以及影响审查的重点与判断的顺序。

16、与第四版相比,第五版在保证人地位与作为义务的关系上,对第四版所提到的一体说和分离说展开了说明。把第四版中脚注的内容作为正文的内容。

17、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上,第五版增加和明确了不能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三种情形:(1)行为并没有制造、增加危险的,不产生作为义务;(2)行为虽然制造、增加了危险,但是,该危险并不紧迫或者微不足道的,不产生作为义务;(3)行为制造、增加的危险属于被害人的答责范围时,行为人不产生作为义务。并认为先前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独立实施,行为人参与了奠定作为义务基础的先前行为时,就具有结果防止义务。

18、在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危险时,防卫人是否具有排除危险,救助不法侵害人的问题上,第五版增加了论述,认为需要分清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如果致人伤害并未过当,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并不过当),并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具有防卫过当的危险),发生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该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并结合司法实践的难题,认为有必要肯定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也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

19、第五版增加了不作为本身也能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这与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导出有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不同。

20、第五版增加了数个主体同时对某一法益具有作为义务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数个作为义务主体发生竞合的时候,怎么办?对此,张老师认为应该考虑行为主体之间的强弱之别或者层级关系进行判断,从而甄别哪个行为主体应该对法益侵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1、在作为可能性的判断上,第五版增加了一段:保证人对自己作为可能性的认识错误问题的处理,事实上有作为可能性,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或者一时未能想出来,那么,仅仅阻却故意,仍成立过失犯罪;相反,如果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作为的可能性,但保证人误以为有作为可能性,但没有作为,则属于不能犯,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2、在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上,第五版继续坚持了不作为犯仍然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学说,并认为,如果否认存在因果关系,则会导致不作为犯没有犯罪未遂,因而并不妥当。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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