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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
(2013)浦刑初字第3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向上海农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1574,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1月7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224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31,037.21元。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退赔了全部透支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农商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退赔了所有透支本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透支本金发还被害银行。
  被告人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