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3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保山,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保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高东镇上游村卢家宅无证经营“康乐”成人保健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的药品仍予以销售。201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地当场查获待销售的Vigour800(2盒17粒)、VIGRA(2瓶19粒)、早泄克星(2盒12粒)、绝世猛男(1盒20粒)、十八鞭(2盒16粒)、金装伟哥(1盒6粒)、美国伟哥100(1盒8粒)、鹿鞭虫草王(1盒10粒)、美国持久王(1盒6粒)、鹿茸藏鞭宝(1盒5粒)、硬到底(1盒10粒)、老中医(1盒10粒)、六十六味地黄丸(1盒900粒)、金刚钻(1盒20粒)等药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全部上述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扣药品及说明书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告知书、承诺书,关于认定王某某销售的VIGRA等产品为假药的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