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3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始,在本区南码头路无证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商店。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3粒“伟哥”出售于李心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上述店内当场查获待售的药品11种共计121粒。经鉴定,其中的“超级雄霸”等9种共108粒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认定函,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