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58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5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5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3]第1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6月16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渝A1H099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渝中区虎头岩隧道附近,为逃避执勤民警检查,强行冲卡且撞上民警吴云后拖行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造成民警吴云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同时系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在职证明、设卡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证人马万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云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以及涉案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其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茂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