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就必须双管齐下,在对被执行人穷追猛打的同时,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者及时祭出法律利剑 8月14日下午,大连市瓦房店法院执行干警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该办事处负责协助执行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法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8月15日,瓦房店法院发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两名工作人员亦各被罚款5万元(8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法院的巨额罚款决定作出后,有网友质疑法院的处罚是否有些“任性”。在少数网友看来,办事处仅要求法院执行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扣划业务,就被扣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大帽”,进而被处以高额罚款,多少有点“小题大作”,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少数网友的朴素情感可以理解,但需要明白,协助执行是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触碰法律高压线。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人为10万元以下。显而易见,本案法院开出的高额罚单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办事处和两名工作人员吃到高额罚单,可谓咎由自取,丝毫不值得同情。 既然法院的罚款决定于法有据,但为何少数网友还对此质疑不断?究其缘由,笔者以为,恐怕少数网友思想上的纠结之处在于涉案当事者的行为是否够得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中,办事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法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扣划业务,其做法在表面上符合一般办事规则且没有声言不协助执行,但他们将执行公务与个人业务混为一谈,显而易见地够得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更何况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该办事处及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执行已不止一次,在主观上不具有事属偶发的可谅解性,对其依法处罚,理所应当。 同时,更要看到,办理个人业务因排号需要付出较长的等待时间,在被执行人账户上的现金分分秒秒都有可能被划走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执行公务,就极有可能产生执行案款被转移的严重后果,最终导致执行难。这是最不能容忍的。法院据此依法开出高额罚单,既是顺利推进个案执行的客观要求,又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之举,绝不是“小题大作”。 执行难是公平正义之殇,这既与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关,也与不少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者和被执行人不正确看待和配合执行工作密切相关。因此,破解执行难就必须双管齐下,在对被执行人穷追猛打的同时,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者及时祭出法律利剑,倒逼其面对法律威慑,兢兢业业地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意义上,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处以高额罚款,不啻于一声响亮的法治警钟。在当前全国法院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现实语境下,本案显然更具法治警示意义。 一言以蔽之,解决法院执行难,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单兵突进,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者也应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为虎作伥,得不偿失,害人终害己。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和法律底线,须臾不能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