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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责任大 面对执行应坦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游俊豪 发布时间:2017-05-11
摘要:为人担保责任大 面对执行应坦然
  近日,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为担保人的案件。被告崔某为被告马某担保,向武某借钱10万元。作为担保人,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两被告均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跑路,担保人崔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是在要还钱时,崔某打起退堂鼓,觉得自己冤枉,拒绝执行。其亲属对执行恶语相向,并作出撕毁文书的举动。随后,执行干警将崔某司法拘留,其家属才主动送来执行款,并表示通过此事学到了法律知识,自己应当履行履行裁判文书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司空见惯,而且被担保人多为亲朋好友或者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为对方做担保时,很多人都是碍于情面,并未实际考察过对方的信誉以及偿还能力,感性大于理性,这就造成了很多担保人为欠款人偿还债务的事实。大多数担保人在面对法院执行的时候,总是认为自己很冤,从而很不配合,甚至有暴力抗法的情况,如阻碍执行员进门、撕毁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究其原因还是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不清楚、不理解。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被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另外,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大多数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因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担保人更多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担保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服判而不上诉的居多。问题多出现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欠款人跑路或无执行能力时,担保人就顺理成章成为被执行人,他们拒绝被执行。笔者认为,最大的症结就是对我国现行相关担保方面法律的不了解,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为之前的担保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当公民为某人提供担保时,请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清晰为对方提供担保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毕竟,替人担保有风险,保证需谨慎。

责任编辑:游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