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申请执行罗显恒、邓世翠征收社会抚养费准予执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4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石行初字第04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方明,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梁苗广,石泉县红卫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罗显恒,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邓世翠,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罗显恒之妻。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申请执行石计生社征字(2008)第9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罗显恒、邓世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罗显恒、邓世翠二人于1989年11月同居,1995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0月4日生育第一胎男孩。2005年8月4日超计划生育第二胎女孩,计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对罗显恒、邓世翠征收社会抚养费14688元的征收决定。罗显恒、邓世翠二人接到计生局的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罗显恒、邓世翠据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显恒、邓世翠负担。鉴于计生局已预交,本案执行时由罗显恒、邓世翠直接付给计生局。 审判长 韩应武 审判员 徐启文 审判员 李志业 2008-12-25 书记员 王丹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