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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拿捐赠支票当道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房清江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岂能拿捐赠支票当道具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的一次拍卖捐赠活动在网上引发热议,一家企业在捐赠仪式上称,将捐款20万元给一所希望小学,并举着“中国工商银行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与受助学生合影留念。之后该企业却声称这个模型只是“道具”,现实中只能捐款2000元。更蹊跷的是,仪式之后这家所谓的“企业”就消失不见了,连工商信息都无法查询到。

  拿捐赠的支票当“道具”,诺而不捐已经不只是慈善的道德事件,而是实在的违法行为。去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是规定的情形之一,个案的公开捐赠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形。

  相对于企业以及慈善组织,受捐赠人通常都是弱势的,如个案受助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一方面他们无法直接成为诉讼的主体,还须通过监护人来诉讼,另一方面受助的学生家庭贫困,往往也没有精力和能力来主张权利。这很有可能让违法的诺而不捐,落入到徒有法不足依的尴尬。

  诺而不捐事件考验慈善法治。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最终起到规范慈善公益行为和维护慈善公益秩序的作用。诺而不捐,不应只是捐赠行为关联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调节命题,必要的行政监管不能旁落。不但个案发生地的相关部门需要尽早介入到事件的调查中来,迅速廓清是非,严查重处,回应社会关切,而且还应建立企业与社会自主捐赠,行政监管与民事维权的衔接机制,代行缺位的“慈善组织”监督与约束责任,主动给受捐赠人的权利撑腰,帮助提供维权的便利。

责任编辑: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