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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本案中,广告公司发行的“民俗遗韵”明信片所载照片系《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正面照,雕塑在整个画面中处于显著突出地位,而且也是明信片表达“民俗遗韵”这一设计主题的最主要载体,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随附性使

  本案中,广告公司发行的“民俗遗韵”明信片所载照片系《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正面照,雕塑在整个画面中处于显著突出地位,而且也是明信片表达“民俗遗韵”这一设计主题的最主要载体,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随附性使用。

  3.使用后果不损害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合理使用中“合理”二字的前提是使用人的再行使用行为不会影响被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的再行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再行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性使用;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条例》的规定,合理使用虽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名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因此,再行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还应当为作者署名,除非征得作者同意或者使用方式所限无法署名。其次,再行使用行为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典型的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不得有损害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如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在先权。总而言之,再行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不得对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侵害性影响。本案中,广告公司对磁器口更夫雕塑进行拍照并制作成明信片进行发售,一方面未予署名且未有不便署名的情形,另一方面,这种使用行为必然会影响作者对这一作品进行同样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以获得经济回报,挤占了被使用作品的市场空间。这种使用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和边界,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合理”二字,文意较为模糊,不同的人对何谓合理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判断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再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非常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案情、立法宗旨等各项因素,以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判断使用人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再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察使用人的使用目的,再结合使用人的使用性质、使用后果进行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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