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被告人彭安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的问题。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未达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彭安为获得国家补助资金,伪造278份职工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申报材料,并实施了资金申报行为,且其申报的32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已通过政府审查划入被告人彭安的私人账户。因此,被告人彭安的犯罪行为全部完成,其在国家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前将该款上交至纪委账户,系犯罪后的退赃行为,故被告人彭安的犯罪行为符合既遂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