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信息经营权为着眼点,建立完整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浓墨重彩,不仅充分借鉴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而且充分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是背靠背的交易,当事人并不了解彼此的情况,他们只能通过交易相对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评估交易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那么,电子商务根本无法完成。 而如果消费者将个人信息交给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或者交给电子商务交易相对人,那么,交易相对人或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可以将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从而形成自己的数据库。如果数据库达到一定的规模,交易相对人或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库资源对市场进行分析,甚至可以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交易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深入挖掘,从而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 不仅如此,掌握消费者信息的互联网络交易相对人或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可以将自己的大数据作为重要的资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络交易相对人可以将自己掌握的数据库出售给他人从而获取巨额的资金;也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分享数据库从中获取商业利润;甚至还可以通过数据库的统计分析为他人提供研究报告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定阶段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果。可以这样说,围绕着个人信息,出现了具有财产属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电子商务法应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属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畴。电子商务法不仅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且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笔者的观点是,必须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企业未来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大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力度。 首先,必须把个人信息作为财产或者无形产品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区分为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认为第三方平台对市场起主导作用。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具有科学性。但是,还必须看到电子商务自身具有扩张性,看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不断地延伸服务或者提供衍生产品,在立法的过程中要防止顾此失彼。电子商务法必须把数据的搜集整理平台公司以及数据分销公司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为我国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其次,必须参照我国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我国电子商务数据财产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现在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开发数据分析软件获取巨额的商业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电子商务数据库管理以及数据库的使用,对数据库经营以及数据库保护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信息,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消费者信息不会被电子商务企业滥用。 总而言之,把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分开来,以保护信息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主导,以保护交易相对人信息使用权为基本原则,以限制信息经营权为着眼点,建立完整的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