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这是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了实现高水平供需平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我国不是需求不足或没有需求,而是需求变了,供给的质量、服务却没有跟上,结构性问题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供给侧发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既突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完善生产关系,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使供给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在去产能方面,应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环保、质量、标准、安全等各方面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在去库存方面,应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土地确权与农地流转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农民工进城的财税、土地等配套制度,促进人的城镇化。在去杠杆方面,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的监管,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等乱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在降成本方面,应大力转变政府职能,把行政审批精简下来,取消不合理收费。在补短板方面,应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机制。以上这些方面都需要大力完善法律制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法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驾护航,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转变职能要做好减法,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退出那些没有必要插手的领域,交给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调节。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市场良性运行。此外,还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多为社会兜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 政府简政放权后,需要加强社会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培育社会自治机制。应着力推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发展,构成社会治理的多元良性运行机制。大力加强各种社会组织内部章程、规则制度建设。这些规则制定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为灵活、内容涵盖面更广、实施方式更为多样,属于软法和软法治理范畴。社会组织运用这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软法,在相互协商、有效沟通基础上加强自律、互律,能提高社会自我约束、自我规制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成效。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在规制模式上,做好从管理到治理的调整,既加强硬法治理,也注重软法治理;在规制领域方面,适当调整重心,有所为有所不为,该退出的领域要退出,该强化的领域要强化。应综合运用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把法治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发挥好。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