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案二审为何这样判?该案二审判决后,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就二审判决谈了自己的看法。 张心向认为,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一方面认定赵春华有罪,另一方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了缓刑,这个结果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有两个意义: 一是努力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使法律正义和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达成了协调一致。司法是经验和价值判断的职业,在一些案件中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体现人文司法的精神。赵春华的这个案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赵春华的行为又被许多群众所理解甚至同情,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对这两方面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使两者平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双赢。天津一中院通过缓刑判决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是终审判决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指引、评价和警示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判决对社会具有指引、评价和警示意义。天津一中院通过这份判决明确地告诉了大家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在枪支问题上,通过赵春华案,让社会公众加深了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了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在枪支的危害性问题上,更是给了我们非常及时、必要和深刻的提示,一是对于存在于社会上的类似于赵春华持有的这类枪支,一般公众对它的危害了解甚少,甚至不以为然,但其实已经达到了枪支标准,足以造成伤害,这些东西的存在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很大;二是这类枪支与真枪高度近似,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这类例子举不胜举;三是一旦枪支被盗、被抢,流失到社会上,会衍生一些其他危害。所以,这个案子对社会的警示、教育、指引意义还是很深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