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楚华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该院认为,上诉人成楚华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商业秘密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成楚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