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6日、2012年1月10日,国家版权局向九桥公司颁发了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iStream数据库复制系统V1.0(简称:iStream),登记号2008SRBJ2937,首次发表日期2007年9月10日,著作权人九桥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受让取得。2、九桥Oracle数据库复制系统V1.0(简称:DDSforOracle),登记号2012SR001461,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人九桥公司。 九桥公司主张iStream软件系该公司合法取得,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iStream数据库复制系统V1.0(简称:iStream),登记号2007SRBJ2701,首次发表日期2007年9月10日,著作权人创意公司,取得方式原始取得。2、《软件转让合同书》,甲方为创意公司,乙方为九桥公司,主要内容为甲方将iStream数据库复制系统软件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时间为2008年8月1日,甲方代表为杨萍,乙方代表为李欣励。另,九桥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09年-2012年相关成本的说明,主张该公司在此期间研发相关软件的成本为11415656.36元。迪思杰公司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九桥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审计报告,主张该公司对成楚华的侵权行为不知晓及该公司的盈利状况。迪思杰公司以上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 另查,2007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楚华被羁押,2008年1月4日被逮捕,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18日成楚华被逮捕;同日,西城区法院判决成楚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成楚华利用其掌握的Realsync软件产品源代码及相关技术信息,编写了与该软件功能相同的软件(简称DDS)。成楚华于2006年8月辞职后,在仍对迪思杰公司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海泰公司、九桥公司等对外销售DDS软件并提供有偿售后技术服务,造成迪思杰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该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包括以下内容:1、证人奚明[迪思杰公司技术副总裁]证言及出庭作证证明:Realsync软件是其研发并不断改进完善的软件,服务于Oracle(甲骨文)数据库,软件的关键计算方法是自己独创的。成楚华进入迪思杰公司后协助自己研发Realsync软件,后公司将全部程序交给成楚华,并由成楚华负责该软件的全部研发和维护工作。2006年8月,成楚华离开公司。在他离开之前,在他的电脑里和公司服务器上都发现了DDS软件的全套源程序。经过比较发现,Realsync和DDS两个软件的功能、技术原理及关键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区别只是DDS系统把Realsync系统模块化了。此外还发现了成楚华将DDS的技术文档、安装手册、产品说明发给徐×和郭镭的电子邮件。2、证人韩宏坤[迪思杰公司法人代表]证言及出庭作证证明:2003年2月,迪思杰公司开始研制数据库实时复制和容灾软件(SmartE或Realsync),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2004年6月,奚明将Realsync软件产品资料给了成楚华,让他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进,后成楚华掌握了全部源程序。2004年底,奚明和成楚华进行了分工,奚明负责前端日志升级,成楚华负责日志分析后的模块,公司也与成楚华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保密费。2006年3月,公司发现海泰公司也在销售同类产品,且迪思杰公司的很多人也到了海泰公司,公司发现成楚华通过邮件给郭镭发送了Realsync的改进版DDS的技术文档。公司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经过技术分析后发现二者在系统结构等方面有95%以上的技术一致。3、证人徐×证言证明:其于2004年3月到迪思杰公司工作,负责备份产品的工程实施。迪思杰公司有一个以Oracle数据库为依托的容灾复制产品Realsync软件。2006年7月,其离开迪思杰公司,到海泰公司担任售后工程师。当时海泰公司的郭镭等人都是原迪思杰公司的员工。DataGridDDS软件外包给成楚华开发,是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做研发工程师时开发的,DDS和Realsync两个产品在实时复制的功能上是一样的。4、证人郭镭[海泰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8月到迪思杰公司做售前工程师,成楚华负责Realsync软件修改、升级和维护。2006年3、4月间,成楚华说他正在研发用途和功能与Realsync一样的DDS软件。其于2006年4月到海泰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售前工程师,当时海泰公司没有DDS软件,也没有数据复制和容灾方面的软件经营业务。同年5、6月份,成楚华将他研发的DDS软件拿到海泰公司进行测试,8月份软件经过测试完成了。5、证人周×1证言证明:其和成楚华于2005年底共同研发过计算机软件,当时并未给软件起名字。自己设计出软件的构架后交给成楚华,成楚华负责编写程序,自己就没再管过,也不掌握该软件的源程序。这个软件是企业事务处理的通讯中间软件,就是两台计算机之间的通讯传输,没有数据库实时复制和容灾功能。6、证人杨玲[成楚华的妻子]证言证明:成楚华2006年离开迪思杰公司后在家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同年间,他经常和海泰公司的刘磊电话联系。家里只有成楚华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他随身携带。自己曾以妹妹杨萍的名义在北京昌平注册成立了创意公司,但不参与管理公司。7、DDS软件文件列表证明: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迪思杰公司服务器上有DDS软件的源程序记录。8、电子邮件打印件及相关邮件提取光盘证明:被告人成楚华于2004年6月成为Realsync软件的主要开发负责人,其与奚明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附件中包含有Realsync软件核心模块及全部源程序。9、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同力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九鉴字第18699号、同评报字(2006)第093号评估报告书证明:迪思杰公司数据实时复制与智能抽取软件V5.0[简称:SmartE]部分研发成本估值为人民币263.4万元。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报告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迪思杰公司的行影射技术特征包含自创的特殊压缩算法,此算法只适合于Oracle数据的日志同步方式的软件。通过对国内外公开文献的检索和综合对比分析,没有检索到与上述技术特征相同的文献报道。在检索范围内,该项目具有新颖性。11、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使用BeyondCompare软件对迪思杰公司的Realsync源程序与成楚华笔记本电脑中的DDS程序(三个版本)进行同一性对比分析,双方均有属于复制过滤功能、首次同步技术的数据段获取功能的7个或8个文件对应实质相同。12、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1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迪思杰公司的Realsync源程序文件或文本文件与成楚华笔记本电脑中的DDS源程序文件或文本文件(三个版本)进行比对,双方在与Rowid抽取、内部数据格式、Rowid压缩算法、直接路径加载、OCI接口等相关的文件中具有部分相同程序段、相似程序段或相同字符。13、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工信促司鉴中心(2011)知鉴字第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Realsync(即SmartE)源码(200408)与迪思杰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中包含的源程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号:2004SRBJ1237)具有同一性。上述Realsync(即SmartE)软件与成楚华电脑上提取的DDS软件具有一定关联性(二者核心部分的软件架构相似、部分功能模块的程序流程相似、一些有特定含义的标识符和注释相同、与选择复制技术中的过滤器有关的程序代码实质相同)。14、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工信促司鉴中心(2012)知鉴字第07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迪思杰公司Realsync06227版本与迪思杰公司服务器上成楚华工作目录下DDS(06325版)、易方达(外销)软件(2007年8月,简称044版)的关键技术点的源代码相似性比对,三个版本在Rowid抽取相关技术、内部数据格式技术、Rowid压缩算法、文件直接路径加载技术、OCI接口相关技术、IPC接口相关技术、过滤相关技术以及数据库首次同步技术等相关技术文件部分代码段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Realsync200408版本和Realsync2006227版本的源代码相似度接近94%,代码量变动小,两者实质相同。15、证人贺×证言、东莞证券DataGridDDS2.0灾备系统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开发合同列表、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Oracle数据库复制软件售后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2007年6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泰公司开发DataGridDDS2.0软件,费用为人民币54万元,已付款;东莞证券通过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DataGridDDS2.0软件,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已付款;后东莞证券与九桥公司签订售后技术合同,由九桥公司为其提供DDS相关技术服务,为此,东莞证券共支付软件维护费人民币12万元。16、证人钱×证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Oracle数据库数据同步及数据同步监控软件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Oracle数据库复制软件售后技术服务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发票等证明:2006年7月,广发证券从海泰公司购买灾备软件一套,其中数据库同步软件DataGridDDS2.0价格为人民币65万元,已付款;后与九桥公司签订售后技术合同,由九桥公司为其提供DDS相关技术服务,为此,广发证券共支付软件维护费人民币102000元。17、证人周×2证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Oracle数据库复制软件售后技术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07年4月,广发基金从海泰公司购买DataGridDDS软件,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已付款;后与九桥公司签订售后技术合同,由九桥公司为其提供DDS相关技术服务,为此,广发基金共支付软件维护费人民币12万元。1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库同步软件采购合同书、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发票等证明:2010年,首创证券从九桥公司购买DDS软件两套,价格共计人民币225000元,已付款。19、九桥公司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九桥公司的DDS软件售后技术服务费的入账情况。20、九桥公司工商注册材料及公司产品简介证明:九桥公司由成楚华的妻子杨玲与原海泰公司销售工程师李欣励于2008年间共同出资组建,从事DDS软件的销售。21、工作说明及光盘证明:在抓获成楚华的现场,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相关文件并留存,以及公安机关在迪思杰公司调取Realsync源程序和开发技术文档等相关文件、信息及迪思杰公司服务器内成楚华全部往来邮件,并抽取相关邮件信息存于光盘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22、成楚华供述:其研发DDS软件后,于2006年8、9月间,以创意公司的名义与海泰公司签订了软件外包协议,将DDS软件交给海泰公司使用经营。创意公司是自己于2006年8月间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是妻子的妹妹杨萍,注册该公司是为了和海泰公司合作,同时为了卖DDS软件。2008年7月间,妻子杨玲和原海泰公司人员合伙成立了九桥公司,负责给购买过DDS软件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