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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成楚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述事实,有迪思杰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员工登记表、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辞职报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成楚华供述、公证书、委托协议、发票、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迪思杰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员工登记表、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辞职报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成楚华供述、公证书、委托协议、发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九桥公司提交的软件转让合同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成本明细表,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项目报告书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迪思杰公司主张DDS(06325版)软件的著作权归该公司享有,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审法院首先审查DDS(06325版)软件的权属。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或所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根据迪思杰公司与成楚华之间的协议,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迪思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迪思杰公司享有。成楚华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迪思杰公司申明,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故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的工作期间、工作职责与成楚华研发的DDS(06325版)软件相关情况是判断DDS(06325版)软件权属的依据。

首先,根据成楚华的离职通知,其于2006年8月19日与迪思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而DDS(06325版)软件的形成时间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其次,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从事高级软件编程工作,其离职时向迪思杰公司移交的文件中包括Realsync软件产品最新的源代码,且声明该源代码用于修改软件,可见成楚华的工作职责之一是研发和维护该软件;而DDS(06325版)软件的功能等与Realsync软件产品相似,且存放于迪思杰公司相关设备上。第三,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成楚华向迪思杰公司申明涉案软件应由其本人享有著作权。第四,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工作期间,主要工作是负责Realsync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维护工作,其利用其掌握的Realsync软件产品源代码及相关技术信息,使用迪思杰公司相关设备,编写了与该软件功能相同的涉案软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综上,原审法院确认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工作期间研发的DDS(06325版)软件的相关著作权由迪思杰公司享有。

迪思杰公司主张成楚华、九桥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被告均不认可,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予以审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