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审理过程中,九桥公司主张从创意公司取得iStream软件并加以研发形成了DDSforOracle软件。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创意公司是成楚华注册成立的,其目的之一是对外销售DDS软件,判决亦认定成楚华将DDS软件交由九桥公司等对外销售并提供售后有偿技术服务。在无证据证明创意公司另行研发了iStream软件的情况下,九桥公司获得的应是DDS(06325版)软件或其升级产品。本案中,原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软件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九桥公司的产品DDSforOracle软件和iStream软件与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相似度很高,显然九桥公司的涉案软件使用了DDS(06325版)软件的主要部分、实质部分。根据鉴定结论,DDS(06325版)软件与从九桥公司保全的相关软件源代码数量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二被告在DDS(06325版)软件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研发,但上述差异并不能改变涉案软件构成侵权的事实。九桥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的相关软件差异度的内容包括在鉴定书中,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九桥公司的产品DDSforOracle软件和iStream软件与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具有实质的相似性,且九桥公司接触到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 2、一般来说,公司的成立需要发起人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目的、策略等达成一致,故共同的社会背景、交往经历等是发起人之间信任的因素之一。同时,夫妻一方应知晓另一方利用家庭财产进行的重大投资,尤其是该投资涉及另一方擅长的领域。九桥公司2008年7月15日成立时,股东为成楚华妻子杨玲和海泰公司人员。海泰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来自迪思杰公司,成楚华亦参与过海泰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根据成楚华填写的家庭信息,其妻杨玲的职业与海泰公司的业务相差甚远,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在工作中与该公司发生关联。显然成楚华与海泰公司人员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更符合常理。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成楚华知晓妻子杨玲和原海泰公司人员合伙成立了九桥公司,并知晓九桥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一是给购买过DDS软件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九桥公司成立后,成楚华确实通过该公司对外销售DDS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另外,涉案软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潜在客户多为金融机构等对软件安全性要求严格的单位,一般来说,新成立的公司很难迅速开展相关业务,除非潜在客户对其研发人员的能力熟知并认可,本案中,九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相关领域的研发能力。本案审理过程中,九桥公司辩称成楚华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但成楚华称其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参与了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且辩称相关责任应由九桥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九桥公司成立后很短时间即向市场提供了涉案软件,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显然与成楚华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参与相关经营活动有关,故对九桥公司的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成楚华与九桥公司对向市场提供涉案软件的行为应是明知或应知的,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成楚华与九桥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双方可另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