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在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经营的“九桥软件”网站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为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负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共同赔偿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 五、驳回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迪思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称:九桥公司的侵权销售利润远高于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判令成楚华和九桥公司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额二百万元。 九桥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不是过高而是过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迪思杰公司的上诉。 九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诉讼中程序违法,迪思杰公司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至900万元,合议庭对举证期限的问题没有提及,对于九桥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在迪思杰公司表示不予质证后就没有再提;二、原审法院认定DDS(06325版)软件归迪思杰公司所有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定九桥公司对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是明知的从而应当与成楚华共同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应查明侵权的具体部分并判决对该部分停止使用,不侵权的部分应允许九桥公司继续使用;五、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迪思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迪思杰公司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判赔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九桥公司的上诉。 被上诉人成楚华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组织的谈话笔录 本院认为: 一、有关原审程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