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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成楚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3)知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九桥公司的产品DDSforOracle软件和iStream软件与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相似度很高,显然九桥公司的涉案软件使用了DDS(06325版)软件的主要

根据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3)知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九桥公司的产品DDSforOracle软件和iStream软件与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相似度很高,显然九桥公司的涉案软件使用了DDS(06325版)软件的主要部分、实质部分。根据鉴定结论,DDS(06325版)软件与从九桥公司保全的相关软件源代码数量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成楚华和九桥公司在DDS(06325版)软件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研发,但上述差异并不能改变涉案软件构成侵权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判令成楚华和九桥公司停止侵权并无不当,九桥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成楚华和九桥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涉案软件之间的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赔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迪思杰公司和九桥公司的相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迪思杰公司和九桥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鉴定费五十万元(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四十一万元,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预交九万元),由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诉讼保全费五千元(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万五千七百七十元,由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万元(已交纳);由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负担四万五千七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万二千四百六十九元,由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九千六百六十九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林鸿姣

代理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 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