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有关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等证据能证明,成楚华将DDS软件交由海泰公司及九桥公司对外销售并提供售后有偿技术服务,销售所得为人民币400余万元。在DDS软件上市并与Realsync软件形成直接竞争后,迪思杰公司Realsync软件的价格被打压、市场减少,故DDS软件的销售给迪思杰公司造成了实际侵害。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迪思杰公司的损失数额,符合客观逻辑,并无不当,该院予以认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西城区法院认为,成楚华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