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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4月13日,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商标及货品回收”,大致内容为:被告经营的梅江镇某某珠宝金银首饰商行,在未得到原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某”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

2014年4月13日,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商标及货品回收”,大致内容为:被告经营的梅江镇某某珠宝金银首饰商行,在未得到原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某”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几十元销售原告的产品,严重扰乱了原告的市场秩序,原告正式通知被告自即日起停止使用“某某”商标从事任何商业活动,限其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一日内联系原告办理货品回收事宜,回收事宜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完成。

2014年4月14日,被告曾某某经营的宁都县梅江镇某某珠宝金银首饰商行店面招牌、店外悬挂横幅及橱窗上显示有“某某万纯金宁都总代理”、“某某AU9999万纯金零利润仅售298元/克”等字样。

2014年4月15日,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曾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在笔录中,被告曾某某陈述,至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之时,在其经营的相关店面招牌下面有“某某万纯金宁都总代理”等字样,其店主要销售的是“周六福”和“某某”两个品牌的金银首饰;其销售的“某某”产品主要是从原告直接购进,进价360元/克,售价380元/克;其从2006年1月就开始销售“某某”牌金银首饰,是该品牌的宁都县总代理,但自2013年1月1日以后,原告没有授权其经营“某某”品牌,其知道在其店面外标注“某某万纯金宁都总代理”,让消费者误认为其还是该品牌的代理商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其花费了20多万元做广告宣传,在宁都县有一定知名度,很多消费者都会购买该品牌的金银首饰,况且其销售的“某某”产品是正品;并陈述会马上把相关字样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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