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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1年8月28日,潍坊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441121号“某某”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银饰品、手镯(珠宝)、铜制纪念品、装饰品(珠宝)、装饰别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1年8月28日,潍坊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441121号“某某”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银饰品、手镯(珠宝)、铜制纪念品、装饰品(珠宝)、装饰别针、珍珠(珠宝)、项链(宝石)、戒指(珠宝)、玉雕手饰、银制工艺品。2006年10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告某某公司。2014年4月8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2010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0)第60号批复,认定原告某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金饰品、银饰品、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某某”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6月,原告某某公司在“第二届全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活动”中荣获“全国顾客最佳满意十大品牌”称号;2010年11月,原告某某公司被批准为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有效期2年;2011年1月,原告某某公司被授予“市长质量奖”;2011年4月2日,原告某某公司在“第五届全国售后服务评价活动”中荣获“全国售后服务十佳单位”称号;2011年,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原告承担黄金饰品无焊料精加工技术及产品项目;2011年9月21日,原告某某公司使用在项链、戒指、玉雕首饰上注册证号为3441121的“某某”商标被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2年10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被评为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原告某某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价,结果为AAA;2013年10月,原告某某公司荣获山东省品牌建设示范企业荣誉称号;2013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原告某某公司的某某黄金饰品、黄金工艺品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认定原告为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2014年7月31日,原告某某公司获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至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

2012年,原、被告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地址为江西省宁都县大十字街,特许经营期限为1年,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止。双方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江西省宁都县大十字街设立“某某专卖店”,经营面积120㎡,经营“某某”品牌的贵金属首饰、镶嵌珠宝首饰、金条和工艺品等商品零售业务,使用“某某”品牌视觉识别系统,特许经营模式为店中店,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某某”品牌。另约定了经营项目及费用、店面装修、装饰、培训与支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在经营项目及费用中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情形,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齐,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费用30%的违约金。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某某”品牌特许经营附加协议》,地址为江西省宁都县大十字街,双方就前述《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原告出具品牌授权书,授权被告在江西赣州市宁都县开设“某某”专卖店(专柜)及相关业务,可以使用原告合法注册拥有的“某某”企业标识,包括“某某”文字、图案等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有效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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