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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证据13、14证明,南昌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某某”产品的江西总代理商,也是“某某”产品的江西配货中心,邓某是“某某”产品江西配货中心的开票员,证明某某江西配货中心收取被告履约保证金1万元,至今没有退还

证据13、14证明,南昌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某某”产品的江西总代理商,也是“某某”产品的江西配货中心,邓某是“某某”产品江西配货中心的开票员,证明某某江西配货中心收取被告履约保证金1万元,至今没有退还给被告。

证据15、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每日行情共5份(系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页打印件,时间为2014年4月9日、10日、11日、14日、15日),证明上海黄金交易所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15日之间,AU9999黄金平均价为261.31元/克至262.18元/克,被告没有低价销售。

证据16、2014年4月13日,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关于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商标权及货品回收的告知函,证明原告不守诚信,2014年4月1日给被告寄发告知函,通知到2014年4月24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否则从2014年4月24日起视为放弃加盟商资格,而2014年4月13日又重复发告知函给被告,限期1日内办妥退货事宜,否则向工商部门举报。

证据17、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街分社出具的交易明细查询,交易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证明被告在上述《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和合同期满后的默示合同期间,购买“某某”产品的款项都是汇入南昌配货中心指定的账户,被告经营的“某某”产品都是合法取得,能说明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18、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工商公处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到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宁都县梅江镇某某珠宝金银首饰商行侵犯了“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依法立案调查,查明被告销售的是原告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某某”商标权,该局认定被告在其店面招牌上印有“某某万纯金宁都总代理”字样及悬挂横幅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1万元,被告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原是“某某”万纯金宁都总代理,是合法使用相关招牌,是善意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准备适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证据4中虽然有约定,但被告还应当提供其已实际交付了保证金的相关证据,从证据4看,被告的特许经营期限至2013年5月4日,这之后被告不再享有经营权;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体现不出被告交付了1万元履约保证金,该授权书的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另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及附加协议约定,授权到期之后,品牌授权书被告应当自行销毁,被告没有销毁应是一种违约行为;对证据7、8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被告的观点,被告将该组证据命名为“某某江西配货中心出(入)库单”,但该证据没有显示“某某江西配货中心”的字样,也无法体现“某某”黄金的内容,出(入)库单上除了被告自己的签字之外,其余的均是打印字体,没有原告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对证据9,该证据是被告单方制作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证据10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称该证据是“某某”产品配带的标签,原告认为产品出售后,标签、条形码应随同产品一并交付给消费者,被告只提供标签而没有产品,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对证据11、12的关联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的发函单位并非原告,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3、14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3只是两张照片,体现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14是被告单方制作的调查笔录,且该笔录没有被调查人员的签名,不具有证明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该笔录是真实存在的,其应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15,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证据是网络打印件,其真实性、准确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是原告发给被告的告知函,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告知函证明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某”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原告得知后告知被告停止使用,反而证明了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证据17,该证据显示的实际交易日期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7日,交易账户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从2007年到2014年,被告一直是原告的代理商;对证据18,被告没有申请延期举证,但原告同意质证,该证据确认,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某某”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虽然宁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系不正当竞争,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